保監會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創作
創作描述::為了進一步防范風險,促進人身健康有序發展,近日,保監會公布《關于規范中短存續期有關事項的通知》。它指出,今后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實際存續期間會擴大,但如果保險公司超額銷售,將會受到保監會懲罰。 中國保監會公布的《通知》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規則進行修訂,將“高現價產品”的提法修改為“中短存續期產品”,并對實際存續期間在五年期以下(不包括五年期)的產品進行規范。《通知》將于2016年3月21日起實施。 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四大內容。一是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進行了定義。與原有高現價產品的定義相比,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引導行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長期業務。二是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產掛鉤。要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切實防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三是對不同存續期限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銷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后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強化了對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四是對超過規模限制的公司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超過限額的,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產品,并向保監會報告,保監會將對其采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以強化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規模管控。對于在通知實施之日時中短存續期產品銷售規模已經超過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寬限其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其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重新滿足限額要求。 為防止部分中短存續期產品占比較高的公司產生流動性風險,《通知》同時采取了部分緩沖措施:一是對保險公司在售的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給予3年的銷售過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類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銷售額度不高于總體限額的50%;二是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于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給予了5年的過渡期。通過上述兩項緩沖措施,可以給部分中短存續期產品占比較高保險公司提供結構調整的時間,切實防范流動性風險。 慧擇提示:保監會發布的《通知》對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進行了新的規定,不僅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而且對保險公司銷售的此類產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另外,保監會還采取措施防范流動性風險,如給予產品一定的銷售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