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業主退房成功合同解除并獲得損失賠償:劇情

時間:2023-11-23 07:02:48 作者:劇情 熱度:劇情
劇情描述::購房不滿意,申請退保是人之常情。但是退房能否獲得開發商的賠償就要因人而異了。近日,經滁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確定業主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請求成立。   2011年5月,李某和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滁州市商品房預購合同》,李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住房一套,合同約定:李某購買的房屋總價為人民幣395070元,簽約日付房款125070元,余款辦理商業按揭貸款;房地產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將該房屋交付李某;房地產公司如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應當向李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李某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0.30計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30天,李某有權選擇單方面解除合同;李某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單方面解除合同權利時,應書面通知房地產公司,房地產公司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起30天內將李某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李某,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0.50%,在退還房價款時一并支付給李某。   合同簽訂后,李某依約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首期購房款及辦理了按揭貸款。為此,李某支付稅款13.5元、抵押物管理費1100元、印花稅5.0元、代理及復印費360元,所辦按揭貸款均按期向銀行歸還本息。但房地產公司卻并未按期向李某交房。   本案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房地產公司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李某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李某的損失應由房地產公司承擔。李某為支付訴爭房屋購房款而辦理了貸款手續,現合同解除,訂立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其按照貸款合同向銀行支付相應利息客觀存在,該部分利息損失系因房地產公司的違約行為所造成,應當由房地產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總房價款0.50%的賠償責任,但該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低于李某本案實際遭受的損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違約造成李某的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故判決解除合同,返還李某購房款395070元,房地產公司承擔李某向銀行實際支付的房貸利息及實際支付的費用1473.5元。   慧擇提示:上述是對一起成功的退房案例的介紹。據了解,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李某作為買受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故雙方的合同應予解除,并由房地產公司返還李某購房款。
站長聲明:以上關於【滁州業主退房成功合同解除并獲得損失賠償-劇情】的內容是由各互聯網用戶貢獻並自行上傳的,我們新聞網站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故也不會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您發現具有涉嫌版權及其它版權的內容,歡迎發送至:1@qq.com 進行相關的舉報,本站人員會在2~3個工作日內親自聯繫您,一經查實我們將立刻刪除相關的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