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辦法:悲觀

時間:2023-12-24 03:45:43 作者:悲觀 熱度:悲觀
悲觀描述::在這個購房難的年代,對于那些貸款買房的人員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它保障著房貸還款問題,那么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怎么管理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公積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條件及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且未再就業,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以上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在職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期滿時達到法定的;   (八)房租費用超過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費用的;   (九)提前一次性償還兩年期以上(含兩年)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限和還款額達到一半以上的;   (十)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十一)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并且單位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合同書》,符合提取條件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非自住住房的;   (二)在外地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裝修自住住房的;   (四)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再另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不足一年的。   (六)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六條 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提供下列有效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房的,提供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購房合同或協議、不動產統一發票;   (二)購買房改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審批表,國有住房出售專用票據;   (三)購買二手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房屋所有權證與契稅完稅憑證;   (四)購買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安置協議和不動產統一發票;   (五)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工程預決算報告》;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市危險房屋鑒定辦公室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并經管理中心查實后辦理。   第七條 離休、退休的,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證書。   第八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市級醫院證明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同時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批準文件或決定、終止工資關系等有效證明文件。   第九條 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達到規定年齡且未再就業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批準文件或決定、終止工資關系、戶口等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條 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出境證明、終止人事關系和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或火化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關系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等。   第十二條 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提供法院刑事案件判決書、身份關系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文書等。   第十三條 房租費用超過家庭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費用的,應提供戶口、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所在社區出具的租賃證明及與房主簽訂的租賃協議。   第十四條 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提前還款票據和借款合同。   第十五條 職工具備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同時提供戶口或結婚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家庭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戶口、身份證明、享受低保證明。   第四章 提取時限和額度   第十七條 職工購買、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發生之日起90日內可以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額度的70%。   第十八條 職工離休、退休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并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九條 職工因家庭房租費用超過家庭收入的和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費用不足以交納房租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   第二十條 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提取公積金的,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可以提取,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提前一次性償還本息之和。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實行職工向所在單位申請、單位核實、管理中心審批的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職工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填寫支取單;   (二)單位財務經辦人持介紹信、身份證、財務印鑒及相關提取要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合同書》的,職工持身份證及相關提取要件直接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   第二十三條 管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帳戶或者單位結算帳戶。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職工工作調轉,調入單位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單位應在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封存手續;調入單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單位應在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   工作調離本市,調入單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提供調入單位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開帳戶證明及匯款帳戶信息,管理中心將款項匯入調入地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存儲余額將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慧擇提示:住房公積金對于貸款買房的群眾是很重要的,但是領取住房公積金的步驟和規范是很多的,要明確了解住房公積金的作用及如何給予我們保障。住房公積金值得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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