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到別人行兇什么意思(夢見兇是什么意思):情感表達

時間:2024-01-17 12:45:53 作者:情感表達 熱度:情感表達
情感表達描述::有人行兇某些網民:總有原因吧?有人縱火某些網民:總有原因吧?有人襲警某些網民:總有原因吧?這類“嗷嗷待哺”的網民,從來不會去找原因,只等別人找到原因,來喂自己。這種群體,統稱——巨嬰。大快人心,劉鑫微博被永久禁言!并關閉打賞功能通過劉鑫這個事件,感覺劉鑫這個人沒有正確的人生價值觀。什么是正確的價值觀,首先出了事以后不要只想著撇清自己的責任,在不可能置身事外的環境下強行讓自己置身事外。無論事情真相到底如何,你作為第一當事人你要給死者家里一個交代,你要成為第一個站出來用心安撫死者家屬的人。無論是錢還是心靈慰藉,你要主動,而不是被人家拿到法院去告,讓全世界都知道你就是那個縱容別人行兇的“勞榮枝”。如果你主動提出賠償事宜或者真誠的來表心意,哪怕家屬覺得少或者不滿意,你們也屬于私下調解失敗,可能最大罪名也不過錢拿得少。現在倒好你除了是個冷漠自私的白眼狼外,這個時候還想著割粉絲的韭菜。你想的倒是美,想另辟蹊徑逃避懲罰,但我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即便你用欺騙的手段湊夠了錢,也是非法集資。易激惹引發的暴怒也許是陜西商洛王某良惡性殺人命案的惡魔 據商洛市商州公安分局通報:2022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良與鄰里因"櫻桃樹枝"起紛爭行兇,致七人死亡兩人受傷。讀了相關報道,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良當時的情緒行為,感覺他可能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也就是易激惹引發暴怒是導致王某良殺人犯罪行為的。 《牛津精神病學教科書》中對易激惹的定義是:患者以過度的惱怒來應對微不足道的要求和挫折的反應傾向。也就是說,有易激惹傾向的人容易被別人認為的一些“雞毛蒜皮"小事引起的糾紛或矛盾所激怒,產生過度發怒的過激行為。易激惹屬于一種心理精神障礙,有幾個明顯特征。 一是患者急于實現愿望和滿足要求,否則,因狂躁而會遷怒于妨礙滿足自己欲望的人和事,繼而出現暴怒、敵意和攻擊傾向,甚至出現不計后果的傷害、殺人犯罪行為。本案中,王某良因鄰居不按他的要求及時砍樹枝,他在未能與鄰居協商同意的前提下,急于滿足個人的愿望,擅自將鄰居的樹枝砍掉。而當地派出所民警對這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要求他賠償1000元損失時,王某良的憤怒與仇恨等躁狂心境一下子暴發出來,實施了慘無人道的殺戮行為。 二是易激惹的暴怒和攻擊性是在極其偏激的心境下產生的。患者固執地自認為是"自衛反擊",歸因是別人過錯在先,錯誤地過度放大應用“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與人相處原則,來強詞奪理。在這樣荒謬的思維支配下,王某良殺死了鄰居80多歲的父母、女兒、妻子等。 三是易激惹往往是長期嚴重自卑心理陰影下,容易產生敏感、多疑、猜忌等不良“記仇”心態,表面看似平靜,其實內心極度焦慮、狂躁、憤怒。患者習慣于翻"舊賬"或“新仇舊恨一起報”。不能正常化解生活中與他人產生的一些"磕磕絆絆"等的不良情緒,過度放大,耿耿于懷,尋機泄憤。 四是易激惹往往具有瘋狂的報復心理,暴怒時不計后果。案件中,王某良殺害他認為拉“偏架”的村民、殺害他認為過去“欺負”過的殘疾人等都是典型的行為特征。 五是易激惹常常極度自私、偏執、狹隘等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王某良僅僅是考慮自己的出行,未換位思考鄰居家的櫻桃樹存在的合理性,村民善意勸解和拉架他也覺得“拉偏架”,報復殺害,派出所調解讓其賠嘗1000元損失,他也不能接受,如果不是懼怕公安機關的威力,也許他會像殺害拉架的村里人一樣報復傷害調解民警。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人,自我認為別人都不對,社會不公平,唯有他自己才是正確的。由于他處處碰壁,這樣就容易敵視周圍的人,一旦積怨暴怒,形成反社會的報復行為就一發不可收拾。 陜西商洛王某良因"櫻桃樹枝"行兇殺人的惡性案件,再次給人們的心理健康問題敲響了警鐘:一個身體和心理都健康的人才是真正健康的人。一個人如果心理不健康,即使軀體再健康,任其發展下去,不是自我傷害就是傷害他人危害社會。 希望司法機關依法在調查分析王某良"櫻桃樹枝"惡性殺人案件時,認真剖析犯罪者的心理健康問題,以便引以為戒!(網絡載圖)有人當街行兇,你會出手(相助)嗎?這個問題應該不能相助而必須制止吧,別人當街行兇你還出手相助你不就成了共犯了嗎。出手制止做個見勇為者不好嗎?安慶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重大刑事案件,一男子在街上拿刀亂刺,造成多人受傷。男子并無針對特定的人行兇。而是見人就刺,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這種人成了社會的毒瘤,隨時危及他人生命與健康。比如最近發生開車亂撞的案件,到學校亂砍學生的案件。這些人病態的心里,給社會造非常惡劣的影響。法律分析∶就這個案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分析。一,行兇者是否有精神類疾病,這個還有待進一步診斷。如果他是精神病患者,如果在他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性質時候發生以上事件,那么他將不受刑法處罰。如果他雖是精神病患者,但他在行兇時并不是完全不能辯識自己的,那么他還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二,他假如是醉酒了,還負刑事責任嗎?答案是當然的,我國不會因為醉酒而減免刑事責任。三,他是一個正常人的話,該承擔什么責任,犯了什么罪名?這里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他的針對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應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也有人認為不應該構成這個罪,因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必須要達到和爆炸,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具有同質性。具有殺傷力大、破壞力強、后果的難以預料性和不可控性的特點,通常是一次行為的實施就會同時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就在公共場所用刀刺扎不特定人的行為而言,其行為對象具有隨機性和不特定性,似乎具有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的表征。但具體到每次刺扎行為,其侵害對象是特定的,所侵害的法益是具體的、個體的生命健康安全,而非一次就可能危及到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人身安全;而且,持刀刺扎多人的行為,其對象指向誰,刺多少人,都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此種在公共場所持刀刺扎不特定人的行為的危險性及破壞性同放火、爆炸等行為絕不可相提并論。這種持刀在公共場所刺扎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的行為,其本質上屬于連續實施的殺人(傷害)行為,宜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傷害罪)的連續犯icon。比如福建南平發生的以不特定的小學生為被害對象的慘絕人寰、震驚全國的“鄭民生連續殺人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法院二級法院均認定成立故意殺人罪。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到底構成啥罪,你有什么看法?動不動就對他人行兇者簡直就是在找死!九派新聞《武漢晨報》旗下賬號女子與持鐵錘上門者發生沖突,后者送醫后死亡,檢方:可能存在正當防衛情節,不起訴請問一下各位專家,已經到別人家里來行兇了,難道還存在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情節嗎?倪軍律師南京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二,反擊具有即時性。老先生之前先用塑料小凳子砸過去,魯某某沒有反擊。后來魯某某反擊的時機,是老先生第二次用很重的椅子掄過來的時刻。 第三,老先生骨折,不能說,與很重的椅子沒有關系。連人帶椅子被推倒在地上,椅子的重力,顯然有作用。若是塑料凳子,老先生未必會骨折。 假定,老先生掄的不是椅子,而是很重的鐵質的啞鈴,被推倒時啞鈴將其臉部砸傷,那么顯然不能認定魯某某防衛過當。本案,類此。 第四,若魯某某被砸到,也可能會被砸成輕傷甚至更重。此點作為對等因素,也當考量。若是塑料小凳子,那又另當別論了。 第五,難點在于:魯某某推倒老人的動作大了點。但是,一般來說,面對砸過來的重椅子,本身有一定恐懼的。本能反應去推,也算正常。瞬間也難以把握多大的力量合適。重椅子順勢下去,老人骨折。理論上,即使防衛過當,也是過失。現實中,往往認定為故意。輿論場,則往往被前提層面的正義和非正義的樸素判斷帶節奏來判斷。 關于焦點問題3。 假設構成防衛過當,那么就當判斷魯某某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了。如果是過失,鑒于老先生是“輕傷”,則不構成犯罪。若是故意,則依然構成故意傷害罪。 有觀點認為,防衛過當,主觀上一定是過失而不存在故意。對此,我認為不能簡單化,還要綜合各種要素判斷。 就本案而言,我認為,即使防衛過當,魯某某主觀上是過失而非故意,不構成犯罪。 第一,本身是防衛過程中發生的,是為了防衛而為,不是要將老先生打傷,不具有直接故意。 第二,其當時也難以瞬間預判到把老先生推倒會導致骨折。就常理可以判斷,骨折,也是他不希望看到的,也不存在他預判到老先生骨折而放任這種行為,不存在出現骨折也不違背他的意志的情形。 故而即使防衛過當,其沒有主觀故意,亦不夠罪。但是若老先生被鑒定為重傷,則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國外有觀點認為進入自己家后,防衛具有無限性。國內,還不這么簡單。有人認為魯是經過同意后進門的,有人則說他來不是協商就是挑釁的。這些,就不展開了。 (4) 談個幾年前的有點相似的現實案例。 此案,張三和李四相互推搡,張三推倒李四,李四頭部磕到椅子角而不幸身亡。 南京某基層法院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但是量刑很輕,在“法定刑以下”——因為一審法官也認為,雖然應定性故意傷害(致死),但是判十幾年又感覺太重了。我印象中,法院就在法定刑以下判了3年。 這種情況,低于法定刑的,若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書面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一審程序重新審理。原判是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過程中,任何一級法院認為有問題的,都可以糾正。 于是層報到南京中院審查。央視節目采訪方興宇法官。方法官表示,他們中院審查后認為這是過失致人死亡,一審法院定性錯誤,無需上報到最高院。 (5) 無論魯某某最后是否涉罪,此案,都給彼此家庭,尤其給這兩個小孩,造成很大的傷害。 我們這些旁觀者,也當從這種極端事件中汲取教訓——有話好好說,不要沖動! 法律來源于生活習慣。所以,有時公眾的認知,往往會直抵法律的魂靈。幾年前的山東母親被羞辱兒子激情殺人案、昆山反殺案,公眾樸素認知形成的輿論,無疑起了很大的作用。 本案,輿論一邊倒指責魯某某,但是魯某某是否構成犯罪,恐怕還需慢下節拍,理性分析,審慎處理。 法條是靜止的,生活是流動的。這種法條的靜止性和生活的流動性的碰撞中,法律人才能不斷思考,法律才能不斷完善,法治文明才能不斷前進。關于湖南瀏陽廖姓主任上居民家打人事件,網上已經發酵的沸沸揚揚,大眾對目前官方采取的措施普遍看來是失望的。從視頻看受害人從頭到尾并無違法犯罪行為,整個氣氛是非常融洽的,但是某主任,因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帶人到別人家里行兇,普通民眾應該算是刑事事件,應該不只是停職調查一說,在當前民間情緒因為疫情點燃之高點,建議國家對此等公務人員,采用重典以維護社會公平,給整個官場隊伍予以警示,不入刑不足以證明黨依法從重治理的決心!期待最終的處理結果【#樂東一63歲男子家門口被砍身亡# 行兇者竟是其親侄子】4月6日上午10點左右,樂東黎族自治縣佛羅鎮丹村發生了一起命案,據附近村民稱,死者是一名63歲的男子,就在家附近的空地上被人砍傷致死。據村民介紹,倒地的男子姓楊,今年63歲,而抱著他的正是他的妻子。在現場,記者看到事發地點已經拉起了警戒線,這里距離被害人的家大約100米左右。在場的村民告訴記者,事發時,一男子持刀直接闖入死者家中,還砍傷了死者的妻子,而這名行兇者不是別人正是死者的親侄子。目前,警方還在對這起案件進行調查。詳情→網頁鏈接喪心病狂!陜西商洛,突發一起重大刑事案件。7日下午4點半左右,56歲的村民王某,因鄰里糾紛行兇,致7人死亡、2人受傷。警方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并全力追捕王某。后經偵查,王某作案后跳河自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真是喪心病狂!這到底是有什么深仇大恨呢?居然要下如此毒手?再大的仇恨也不能傷及無辜啊!目前,還不知道死者和傷者到底是一家的,還是幾家的?是不是有老人和小孩?如果是一家人,7死2傷,實在是太殘忍了。王某的行為,毫無疑問,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根據最高法《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具體到本案,王某行兇致7死2傷,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即便是因鄰里糾紛而起,也不足以從輕從寬處罰,即便他不跳河自殺,等待他的只有死路一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王某的尸體已經被打撈確認,無論是他本就想魚死網破、同歸于盡,還是行兇后畏罪自殺,都沒有追究的必要了。但是,王某刑責可免,民責難逃,如果其有遺留財產,以其財產進行民事賠償。問題在于,即便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7條鮮活的人命啊。希望當地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好后續安撫工作。本案值得深思的是,農村為何頻頻發生如此重大的惡性刑事案件?個人認為,究其因,有以下幾點:第一,農村村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第二、瑣事長期得不到結局,積怨成恨;三、很重要的一點是,他們的犯罪成本太低,不太去珍惜。如果一個億萬富翁去殺人,他的理智會戰勝邪惡,因為自己知道會失去什么。而對于沒有什么可以失去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沒有活下去的信念,所以殺一個也是死,殺一家也是死,此時他已經喪失了人性,已經成為一個惡魔。做人留一線,日后好相見。凡事皆有因果,對他人多一些善意,多一些尊重,絕對沒有壞處。避免該類案件發生,最重要的一點是不要刺激他喪失心性成為惡魔。最后,奉勸大家,凡事要冷靜,千萬不要采取極端的方式處理,否則害人害己。若遇到性格偏執的人,要及時遠離止損!對此,您怎么看呢?歡迎留言、轉發#陜西男子因鄰里糾紛行兇致7死2傷# 頭條熱榜#商洛頭條# #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關注@馬玉珍律師,閑看故事品人生,多學法律少踩坑!
站長聲明:以上關於【夢到別人行兇什么意思(夢見兇是什么意思)-情感表達】的內容是由各互聯網用戶貢獻並自行上傳的,我們新聞網站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故也不會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您發現具有涉嫌版權及其它版權的內容,歡迎發送至:1@qq.com 進行相關的舉報,本站人員會在2~3個工作日內親自聯繫您,一經查實我們將立刻刪除相關的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