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保險新規實施電話賣保險要全程錄音:故事

時間:2023-12-14 13:47:26 作者:故事 熱度:故事
故事描述::今年保監會印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從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并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向60歲人士現場賣保險   應錄音錄像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一種是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另一種是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必須包含幾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比如,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后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此外,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保險公司   應配備“保險質檢員”   辦法規定,保險銷售行為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應符合相關業務規范要求,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征、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制后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   關于視聽資料的反饋,辦法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錄音錄像完成后將錄制的視聽資料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承保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在錄音錄像完成后將新單業務錄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業務檔案一并反饋至承保保險公司。   辦法同時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視聽資料質檢體系,制定質檢制度,建立質檢信息系統,配備與銷售人員崗位分離的質檢人員,對成交件視聽資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猶豫期內全程質檢。   保期一年以上:   錄音錄像必須保存10年以上   保險公司省級以上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負責視聽資料的保存,保險公司其他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擅自保存視聽資料。   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后二年。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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