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亂象叢生保監會擬出臺基本準則:情節

時間:2023-11-27 07:33:21 作者:情節 熱度:情節
情節描述::⊙記者 黃蕾 ○編輯 陳羽  保險中介監管進一步升級。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繼2月上旬《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出臺后,保監會近日又起草了《保險公估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準則》),旨在進一步規范亂象叢生的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公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專業人員接受委托,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及相關的風險評估。  就知名度而言,保險公估不如保險經紀及保險代理兩個中介“兄弟”,但它在保險業的作用絲毫不亞于后兩者。然而,因缺乏專業的技術人才,保險公估的發展一直不及保險經紀及代理來得出挑。  由于資金短缺、技術力量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網點機構太少等通病,保險公估業始終處于微利狀態。雖然車險公估市場近年來呈現爆發式增長,可是繁榮表象的背后卻是營業利潤率的不斷走低以及亂象的日漸滋生。  “不少保險公估公司依舊是作坊式、大規模合伙人式的原始落后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家保險公估負責人直言不諱,保險公估的出現是作為保險市場公正、誠信的一種制度安排,但現狀是因保險公估機構普遍弱小,面臨生存危機,往往在公估過程中受制于短期利益而偏離公正、公平的軌道。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準則》應運而生。從記者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首先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獨立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并形成專業意見,不得以預先設定的保險公估結論向委托人或保險公估當事人做出承諾。  保險公估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  《準則》明確了公估委托關系及方式。保險公估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或取得委托人出具公估委托書,依法約定保險公估業務的委托范圍、服務事項、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保險活動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采用單方委托、雙方委托或者多方共同委托等多種公估委托方式。公估委托關系一旦成立,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該重合同、守信用,認真完成委托事項。  對受理的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人應指定至少2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承辦,承辦人員包括對案件辦理流程及公估報告實施監督和審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應在委托權限內進行。  《準則》還對公估收費標準及公估費結算進行了規定。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基于保險公估行業發展實際,推動公估服務收費的規范化和透明化。保險公估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托業務及社會團體委托業務提供服務的,報酬收取不得違反保監會的規定。對于特定公估委托項目,保險公估人可與委托人自行協商收費標準或收費金額。根據公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案情,公估費結算可采取預收、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準則》還要求,保險公估人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保監會派出機構或其委托的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面對市場體系龐大的保險中介市場,通過近期一系列已經或即將出臺的新規,保險監管部門將實現從過去“管機構、管批設”,到將來“管人、管行為”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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