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新規:險企持股超1/3股東不得提名獨董:細節描寫

時間:2023-12-07 11:47:41 作者:細節描寫 熱度:細節描寫
細節描寫描述::在保險業強監管的背景下,針對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問題,保監會12月26日下發了《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指出,持有保險機構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一致行動人不得提名獨立董事。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機構持股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可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獨董人數不低于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   在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一直是重要的角色。對保險公司來說,獨立董事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層或者其他與公司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影響,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討論事項發表客觀、公正的獨立意見,包括重大關聯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及可能對保險機構、保險消費者和中小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等。   早在2007年4月,保監會就曾印發《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應當使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兩名獨立董事。其中,2006年年底總資產超過50億元的保險公司,應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公司應在總資產超過50億元后一年內,達到前述三分之一的標準。   而最新發布的《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則直接要求,“保險機構董事會獨立董事人數應當至少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此外,對于保險機構控股方為非保險公司的,標準更為“嚴苛”。   按照保監會的最新要求,保險機構存在控股股東的,其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必須達到二分之一以上。而控股股東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的保險機構,可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股東持股超三分之一,不得提名獨董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要求保證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保監會也在提名流程上對股權集中的保險機構予以限制。   意見稿規定,持有保險機構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股東、一致行動人不得提名獨立董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作為保險機構持股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可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除了上述對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大股東的限制外,險企獨立董事提名的方式與此前的暫行辦法大致相同,即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保險機構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會提名薪酬委員會、監事會可以提名,或者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完善獨立董事的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認為,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針對“一股獨大”的問題,一些中小型保險公司受到的影響會大一些。“‘一股獨大\\’可能會導致決策出現問題,獨立董事一般理解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大股東提名可能會導致‘獨董不獨\\’。”   實際上,隨著近些年中小保險公司的崛起,部分保險公司激進投資、“一股獨大”等問題逐漸暴露。監管層也通過對涉事險企進行處罰、補齊監管規則等方式,規范保險業公司治理。   2016年底,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指出,公司治理缺陷是個別保險機構激進經營行為的基因。個別公司通過交叉持股、層層嵌套,掩蓋真實股權結構,形成“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公司治理機制明顯弱化,滋生內部人控制和大量關聯交易。   今年5月,保監會發布通知,將“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制度”作為重點領域,提及“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降低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推進獨立董事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機制”等方面。   -延展   嚴監管下,保監會近三月開23份監管函   在關于獨立董事的征求意見稿下發之前,保監會針對保險公司治理現場評估的結果,公布了多家保險公司在股東股權、關聯交易管理、內部管控機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10月11日,保監會官網披露,由于存在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上海人壽、珠江人壽、渤海人壽、君康人壽、陽光人壽等5公司收到保監會的監管函。具體來看,上海人壽的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關聯方檔案不完整,違反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時關聯交易未識別、未報告,違反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保監會同時公布的監管函中,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同樣出現在珠江人壽、渤海人壽、君康人壽、陽光人壽等4家公司,處罰措施基本相似。   11月28日,保監會又連發三份監管函。因為在“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等方面存在問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昆侖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保監會的監管函。   按照記者的梳理,從2017年10月至今的三個月內,保監會下發的監管函數量達到了23份。在此背后,保險業的嚴監管已展開已久。   “強化人身保險業監管,重點是堵塞制度漏洞,補齊監管短板,治理市場亂象,維護市場穩定運行。”保監會副主席黃洪在今年的中國壽險十月前海峰會上曾表示,在扶優、限劣的同時,要治亂,對于違背經營規律、形成風險隱患的保險機構,堅決予以整治,有效遏制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監管履職問責,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   違反險資運用規定,5家機構被通報   在險資“非理性舉牌”被遏制后,企業股權投資也引起監管的注意。12月26日,保監會通報部分私募股權投資機構違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定的行為。   因為沒有按規定提交2016年度報告等情況,前海方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人保遠望資產管理公司、上海鼎迎投資管理中心、東方國新創業投資管理(新疆)有限公司、信達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機構被保監會通報。   保監會在通報中稱,根據《保險資金股權投資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除了年報未提交的問題,保監會還指出,上述5家股權基金投資機構對涉及保險資金運用的合規意識不強,內部管理存在問題。   記者查詢《保險資金股權投資暫行辦法》中的解釋,這里的股權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股權。這也意味著,在保險資金通過二級市場舉牌受到監管約束之后,企業股權投資也迎來了監管。   據了解,針對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監會今年進行了排查和專項整治。對于未來的監管動作,保監會26日表示,將加強對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基金投資機構及中介機構的合規性監管。同時,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禁止保險機構與存在合規問題的相關機構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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