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險煥發新機融資成本高制約發展:作者

時間:2023-12-09 18:43:17 作者:作者 熱度:作者
作者描述::導讀: 相互保險是在全球范圍內歷史悠久、影響深遠的一種重要的保險組織形式。其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8世紀。 2014年,相互占全球市場的份額約為26%,在德國、日本、美國、荷蘭等發達市場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全球范圍內,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隨著行業發展以及外部監管環境的變化,經歷了相互化和去相互化的重重浪潮。2007年金融危機后,資金涌回了投資相對保守、償付能力穩健的相互保險公司,使其逐漸溫和復蘇,并在P2P潮流下煥發新的生機。2017年2月,這一保險形態在中國首次落地:于去年獲得首批經營牌照的眾惠財產相互保險社正式拿到保監會批復同意開業,成為國內首家相互保險公司。據報道,該公司目前有546個會員,合計初始運營資金約為10億元。 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并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的重要區別在于,保單持有人和公司所有人合二為一。在股份制保險公司中,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其宗旨在于通過提供和服務最大化股東利益,因而股東和保單持有人在保險定價、紅利返還、投資風險等一系列方面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而相互保險公司建立初衷就是以合理的價格為成員提供優質的保險保障,所有成員既是公司所有人,也是保單持有人。這一根本區別使得兩類保險公司在運營、經營方式、發展戰略等各方面產生差異。 具體而言,在承保方面,相互保險公司,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相互保險公司可能是以特定群體作為服務對象的,因而在地域上較為集中。傳統市場所不愿承擔的一些難以分解的風險(如特定職業面臨的責任風險)催生了群體進行風險分擔的需求,從而誕生了相互保險公司。在投資風險方面,股份制保險公司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可能,即股東有動機犧牲保單持有人利益,提高投資風險,以期獲得高收益,而相互保險公司的機制設計使得成員之間可能較為熟悉,能以較低成本互相監督,降低道德風險。與此同時,公司的投資行為也趨于保守穩健。有研究證實相互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服務的可能性也高于股份制保險公司,這有利于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 雖然相互保險公司在處理所有人——保單持有人利益沖突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但是它也存在先天劣勢。一方面,這體現在它處理所有人——經理人委托代理問題時的低效率,另一方面體現為相互保險公司進行外部融資的高成本。 首先,股份制保險公司一般能夠更有效率地處理所有人——經理人的委托代理問題。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可以相應建立激勵相容的經理人薪酬制度。而相互保險公司的非贏利屬性使其很難給出相匹配的薪酬。而在公司治理方面,雖然理論上所有保單持有人都是公司的所有人,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機制。但保戶分散的本質使得公司一旦擴大規模,則很難從事實上實現有效的集體投票和決策機制。有研究統計發現相互保險公司保單持有人的實際投票率一般不超過0.2%,這一比例大幅低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實際投票率。因而,相互保險公司經理人和所有人的目標不協調很可能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而與日俱增,其原本的發展目標和企業戰略也很可能發生偏離。 其次,在融資方面,相互保險公司獲得外部融資的渠道有限,融資成本遠遠高于上市企業,因而也成為制約相互保險公司發展壯大的掣肘之一。 在20世紀80、90年代,包括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在內的一些發達市場都陸續出現了去相互化的浪潮,這發生在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之下,但也與以上提到的相互保險公司兩大弱點息息相關。一些相互公司的管理層出于提高薪酬、擴大發展規模、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效率等動機,將相互保險公司轉制成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事實上,學術界對于相互保險公司和上市保險公司效率優劣的實證評估比較由來已久,卻并未能達到一致的結論。一般性的比較并未發現二者在產生效率方面存在實質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監管政策、資本要求、法律框架和文化傳統等一系列因素深刻影響著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選擇和轉換。 相互保險公司于我國剛剛萌芽。作為一種獨特的組織形式,它有潛力成為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合理價格保障、高質量服務、專業險種保障的保險人,通過豐富產品設計,成為市場有益的補充,并成長為有力的競爭者。事實上,處于新生期的相互保險公司恰好可以利用技術、戰略方面的后發優勢,結合眾籌、互助、P2P等一系列熱點概念,深入挖掘合適特定群體作為目標客戶,結合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從而實現跨越式的發展。 與此同時,國際上近年來廣受關注的為低收入群體提供的小額保險也是與相互保險天然兼容的發展平臺。保監會在頒布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中明確指出,針對以農民或農村專業組織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涉農相互保險組織可適當降低設立標準,初始運營資金門檻設定為100萬元。通過建立屬于農民或農業合作組織的相互保險公司,有望規模性地提高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水平,激發脫貧、生產和創新的活力,并進一步促進我國的保險業在城鄉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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