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標準:突顯
突顯描述::是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建立基金對失業或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那么對于失業人員而言,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要求嗎?具體的期限標準規定呢?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所在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其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補助金按照其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計發。 失業保險金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確定,并自失業人員辦理的次月按月發放。失業人員還可以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服務,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慧擇提示:眾所周知,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失業人員在單位1之5年內分為不同的標準,用人單位肯定也會為自己公司考慮,當然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對勞動力流動和合理配置也有制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