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途中輪胎保險公司不給予賠償:災難小說

時間:2023-12-21 20:46:00 作者:災難小說 熱度:災難小說
災難小說描述::生活中的意外總是突如其來的,誰也不知道何時會發生何種意外。就像以下這件案例一樣,誰能料到受損輪胎會爆炸然后造成修理員工死亡呢?面對這種情況,保險公司會給賠償嗎?   案情簡介   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司機陳某在駕駛湘LK××××車的過程中,因輪胎出現損壞,將車輛送到附近的汽修廠修理。在修理過程中,受損輪胎意外發生爆炸,造成修理廠員工謝某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物流公司賠償了死者謝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48000元整。后該物流公司向湘LK××××車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拒后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理賠。   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支持了物流公司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物流公司人民幣147500元。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保險車輛在維修店維修、保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付?   (一)機動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性   機動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屬于交通事故還是安全生產事故,目前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理由為:機動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肇事車輛使用人疏于對車輛的維修保養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既有當事人的因素,又有一定的意外因素,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義范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持此種觀點的如(2012)婁中民一終字第95號、(2011)蚌民二再終字第0004號。   觀點二:屬于安全生產事故,而非道路交通事故。理由為:關于交通事故的含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明確作了規定:“……(一)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機動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交通事故。持這種觀點的如本案,意外事故發生于維修場所,是車輛在停止狀態下因安全操作不當造成的,維修場所并非法律規定的“道路”,故機動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的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非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   筆者認為,只要駕駛員已經將車輛交與維修方開始修理、保養,如已經開始轉動螺絲、已經用力打壓黃油等,發生事故應屬于安全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將車輛交給修理方,雙方即形成了承攬合同,修理方應具備安全維修、保養的專業技能,在未確保安全時維修、保養發生事故,應屬于安全事故,維修方基于承攬合同發生的事故,應為自身的行為承擔責任,而不能將安全事故責任轉嫁于交通事故責任。因此,無論是根據《侵權責任法》還是《合同法》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員一旦將車輛交于維修方,發生的事故應界定為承攬人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二)交強險是否應賠付   國務院《》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保險。”第43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使用本條例。”機動車在維修店維修、保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在維修場所靜止狀態下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三)是否屬于商業險賠付范圍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6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保養場所修理、養護期間。因此,只要是保險人對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此免責條款就產生了法律效力,在發生事故后,如存在免責事由,保險人就有權依據合同約定不予賠償。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以外的部分負責賠償。而對于駕駛人已經將車輛交于維修方修理或保養,如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發生事故,此時維修方并非在使用機動車,而是修理或保養,對此發生的事故,也就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使用”的范疇,即發生事故后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例如本案,事故發生在維修場所,致人死亡的輪胎已經從車輛拆卸下來與被保險車輛分離,該輪胎在修理過程中而非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保險公司無義務為非保險范圍的損失買單。   (四)涉及的其他問題   機動車在維修、保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雖是造成車輛外的第三者人身傷亡,但這種第三者并非車輛運行過程中的第三者,即非保險所定義的第三者。   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官往往以利益平衡論為由,涉嫌超保險賠償范圍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公共利益涉及保險公司與受害人的利益、保險公司與車主利益、車主與受害人利益,而這三種利益之間的平衡在制定費率時也已考慮在內,如將非保險賠付范圍的損失再以利益平衡為由賠償,使本平衡的利益出現不平衡化。   因此,從第三者的定義以及利益平衡論來分析,機動車在維修場所(不管是正規的修理廠還是非正規的路邊維修場所)維修、保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   慧擇提示:汽車在保養途中發生的事故并不受保險公司賠償的。這種事故并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這是屬于安全事故。為了我們自身的安全以及健康,我們應該為自己購買一份保險作為保障。面對生活中突如其來的意外,雖然我們不能制止但是我們可以依靠保險的權利來保障我們自身的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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