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作品發表

時間:2023-11-27 17:33:16 作者:作品發表 熱度:作品發表
作品發表描述::近日,保監會擬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并已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改后的《辦法》增加了險資對于重大的規定,加大了對險資股權投資的監管力度。  據了解,該《辦法》指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并解釋“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不僅如此,還增加了險資對于重大股權投資的規定。如若險資對于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實施控制、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且投資金額較大、對擬投資企業未實施控制,但投資金額或比例達到相關標準,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險企需要報請保監會進行核準。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標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自保險業改革開放的近40年以來,由過去傳統的財政型保險過渡至金融型保險,實現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的作用,進一步發揮保險的功能。”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丁建臣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筆者采訪時表示。  丁建臣說,該《辦法》是保險業改革深化的標志,意味著的轉型和升級,也為保險企業真正的市場化經營,真正地將保險資金以及實體經濟有機融合的重大舉措。  除此之外,“還可提高保險企業的持續經營和抗風險能力,促使保險企業的做大做強。同時,可不斷地完善和充實保險業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險資企業而言,通過在人事、資金、資本、財務、產業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真正地將金融業和實體業有效結合,防止資金的脫實入虛。”丁建臣分析指出。  有分析人士還指出,關于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定,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供需關系,促進行業的良性發展,更擴大了險資資金的來源,增加資金的可用量。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此次修改后的《辦法》中提出的保險險資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定并非是首次提出。  通過梳理發現,早于2013年8月27日,保監會便已出臺《關于保險業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內容包括支持保險資金參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金融資產,優化金融配置。  不僅如此,2014年8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指出,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在合理管控風險的前提下,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然而,在丁建臣看來,保險的本質并非投資,而是分散風險,投資僅是第二功能。因此它的資金并非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更多的資金需要用于理賠,只能拿出部分穩定且長期的資金選擇自己的目標企業。不僅如此,在微觀技術方面還需注意投資的行業、企業、產品的未來發展趨勢。  不僅如此,對于監管機構而言,還需要加強監管力度,保障保險投資的安全,而對于有違規運用資金的和高管人員,實行依法嚴肅處理。  慧擇提示:早在2013年的時候,保監會出臺的文件中就提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此次在修改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又再次提出,體現出保監會對于險資股權投資問題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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