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自駕游短期意外險保障責任介紹:作品發表

時間:2023-12-23 22:45:50 作者:作品發表 熱度:作品發表
作品發表描述::自駕外出旅游的人們都需要購買一份平安短期意外險,呵護行程安全。那么,平安自駕游短期意外險保障責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責任、傷殘保險責任以及醫療保險責任,下面我們看看詳細的介紹。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行業標準)》(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1.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最高晉升至第一級。同一部位和性質的傷殘,不應采用《傷殘評定標準》條文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文兩次以上進行評定。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在《傷殘評定標準》所對應的傷殘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七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的部分,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慧擇提示:平安自駕游短期意外險保障責任有哪些?主要包括身故保險責任、傷殘保險責任以及醫療保險責任,產品保障全面,但消費者購買時還是需要詳細了解保險責任,確保保障和所需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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