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財險存在違法行為保監會對其進行處罰:校園小說

時間:2023-12-07 11:47:41 作者:校園小說 熱度:校園小說
校園小說描述::保監會對保險業的監管是非常嚴格的,積極按照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準則進行,民安財險由于其存在多項違法行為,保監會對其進行了依法處決,對其相關的負責人進行了處罰。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布保監罰〔201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簡稱“民安財險”)給予警告并罰款31萬元,對民安財險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新利、當事人王磊分別給予警告并各罰款3萬元。  經查,民安財險存在多項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民安財險將質押在某銀行的10.1億元存款計入認可資產,不符合保監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2號:投資資產》關于被質押資產不得作為認可資產的有關規定,導致公司2012年度償付能力報告認可資產虛增。  時任民安財險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新利、時任民安財險分管計劃財務部負責人王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末,民安財險在不符合保監會規定資質的兩家銀行存款,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將在其中一家銀行的存款進行質押,為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民安財險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保險資金應當選擇信用評級良好的銀行辦理存款以及保險資金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定。  時任民安財險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新利、時任民安財險分管計劃財務部負責人王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一是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方面。2011年以來股東會的議事事項未包含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等議案,股東會資料不完整;監事會人數不符合公司規定,2011年以來未召開監事會會議;2011年11月以來多名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未審計;支付有關大額預付購房款和設備采購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等。二是業務和方面。2012年,向不符合保監會監管要求的財險公司分出再保險業務;對業務數據未及時更新,導致2012年第四季度再保后已決賠款的財務口徑與業務口徑不一致;2011年6月,未經保監會批準,將作為資本保證金的變更為活期存款等。三是資金運用方面。民安財險未按照保監會監管要求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系統;2012年9月,民安財險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情況下,修改委托投資指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對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投資比例。  保監會認為,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2012年度償付能力有關報告、公司關于存款銀行資質說明、董事會監事會運作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上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綜上,保監會作出如下處罰:  一、民安財險償付能力報告編制不符合監管規定,導致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決定對民安財險罰款2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決定對王新利、王磊分別警告并各罰款兩萬元。  二、民安財險在不符合監管規定資質的銀行存款并將部分存款質押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決定對民安財險罰款1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決定對王新利、王磊分別警告并各罰款1萬元。  三、民安財險內部管控不嚴格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根據該規定第六十九條,決定對民安財險警告并罰款1萬元。  慧擇提示:民安財險由于其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以及內部管控不嚴格等違反了多項法律法規,保監會對其進行處罰是為了推進其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堅決杜絕任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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