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人壽因違規運用險資等遭罰80萬姚振華禁入保險業10年:懸疑故事

時間:2023-12-15 19:46:51 作者:懸疑故事 熱度:懸疑故事
懸疑故事描述::前海人壽因違規運用險資等遭罰80萬 姚振華禁入保險業10年  中國網  中國網財經2月24日訊 保監會今日消息,前海人壽主要存在編制提供虛假材料、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等問題等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保監會對前海人壽共罰款80萬元;前海人壽董事長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并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另外,對時任6位高管共罰款56萬元。  經查,前海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法事實具體如下:  一、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前海人壽在就2015年11月增資活動提交的相關報告中,作出股東增資資金性質為自有資金等陳述。經查,相關增資資金情況與報告陳述不符。  時任董事長姚振華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  一是權益類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非藍籌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壽在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超過總資產30%后,投資了多支非藍籌股。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黃皓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是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在某銀行辦理T+0結構性存款業務。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李濟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三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不符合監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以間接投資股權方式,認購深圳某產業基金企業(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額,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冊資本、管理資產等方面,未達到我會對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質要求。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四是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資質情況。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壽向我會提交的相關產業基金、股權投資基金項目材料報告,未按規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情況。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時任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五是部分項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擔保。前海人壽投資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項目、某度假酒店項目等項目,項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壽股東進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規定提供擔保。  時任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李明,時任資產管理中心總監游海,資產管理中心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程靖剛,時任資產管理中心副總監孫磊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事實確認書、公司報告、銀行流水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提出了陳述申辯。前海人壽及姚振華提出向我會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屬于“重大遺漏”,姚振華對該行為負有領導責任,非直接責任,該行為并非情節嚴重,請求減輕處罰,且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并用屬于重復處罰等申辯意見。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均提出,其主觀上不存在違法違規的故意,請求免予處罰。  保監會經復核認為:前海人壽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情節嚴重,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責任人姚振華給予撤銷任職資格和行業禁入處罰,符合《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且相關責任人沒有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情形。  綜上,保監會對前海人壽、姚振華、程靖剛、李濟偉、黃皓、孫磊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前海人壽向我會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前海人壽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給予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并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二、前海人壽違規運用保險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及《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前海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李明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游海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程靖剛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李濟偉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黃皓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孫磊警告并罰款10萬元。  (:郭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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