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到底賠不賠:感人故事
感人故事描述::李先生在2013年6月1日在一家公司為他的父親投保了一份長期保險(20年期)產品,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每年都交納了保險費,但是在2018年6月1日并未交納當期保險費,經過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反復催繳費用后,至今仍沒有交納剩余期限的。后來,劉先生的父親在2019年3月1日發生了意外死亡事故(該意外死亡事故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范圍)。由于保險合同進入中止期,保險公司并不承擔責任。
一、保險合同的中止期
保險合同的中止期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因為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處于暫時停止的狀態,即等于保險合同暫時失效,在保險合同的中止期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不支付保險金。
二、不負保險責任的原因
對于長期合同,在分期付款過程中,除合同另有的約定以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若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超過規定的期限日的,則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圖片來源:攝圖網
三、寬限期和中止期的時長
在上例中,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為保險60天的寬限期,60天內交費,則保險合同不受任何影響。 如果到2018年8月1日依然沒有交納保險費,則保險合同進入中止期,中止期為2年,此期間,若被保險人出險,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在這2年中,投保人可隨時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復效,在得到保險公司同意后,需要補繳以往各期保險費和利息,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需要重新計算觀察期。
四、如何避免中止期
1、學會合理利用保險的寬限期,寬限期的定義是投保人從規定的保費繳納日期算起的,可以延遲繳納保費的時間段,請大家盡量在寬限期中將保費盡快繳清,否則保險將會進入中止期。
2、在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主動設置保費的自動墊繳條款,相當于投保人因意外無法按時繳納足額的保費時,可以用保單的現金價值來抵押保費。
這兩種方法都可以避免保險進入中止期,大家可以合理利用這兩種方法,來保障保險的正常運作。
免責聲明:本文僅以傳播保險理念,普及保險知識為目的,具體保險產品責任請以保險合同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