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障基金稅收優惠延續至2020年底:校對
校對描述::5月9日晚間,財政部官網掛出財稅〔2018〕41號文件,即《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免除保險保障基金六項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保險保障基金四項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下發該文件旨在支持保險保障基金發展,增強行業經營風險防范能力。
保險保障基金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包括六個方面,即: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接受捐贈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稅包含: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 而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要求,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2016年下發的《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廢止。
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2008年9月,保監會會同有關部委頒布了《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成立了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其實早在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開始對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給予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此次則為該政策的第四次延續,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稅收優惠內容基本相同。
銀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曾表示:“近年來,保險保障基金規模保持了較高的增速,但是產、壽險基金比例與相應的保費規模或者保障風險相比,是很不協調的。
2017年底,據媒體報道,原保監會擬對《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意見稿已經正式起草完成,其中一大亮點是保險保障基金收費模式的改變。
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余額1158.89億元,其中財產保險保障基金735.9億元,占63.5%;人身保險保障基金422.99億元,占36.5%。
監管部門已成功運用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對、中華聯合財險兩家問題保險公司實施了救助,不僅使其實現了較好的公司治理,而且有效化解了可能引發的行業風險。2018年4月初,集團引入保險保障基金注資608.04億元,動用了超五成資金余額。
下一步將通過實施‘基礎費率+風險費率’模式的差別費率制度,將基金收繳與保險公司風險直接掛鉤,在化解保險公司道德風險的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加強風險管控,降低基金繳納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