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新規征求意見出爐!更多險種可網上銷售:魔幻小說

時間:2023-12-06 10:46:45 作者:魔幻小說 熱度:魔幻小說
魔幻小說描述::在互聯網上購買保險公司的健康險、養老年金險,限定區域內才能購買——這是許多網購保險者曾遇到的難題。未來這一問題或將解決。  券商中國記者從業內獲悉,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向原保監會機關各部門、各保監局征求關于《業務監管辦法(草稿)》(下稱《意見稿》)的意見,要求相關單位于10月19日(周五)下班前書面反饋。  這也意味著,2015年10月開始施行、原定有效期3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即將完成歷史使命。  相較三年前的《暫行辦法》,新的《意見稿》總計8章65條規定,在《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新增了35條規定,并對原30條規定有所修訂。《意見稿》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了更加全面系統的流程梳理,涉及經營條件、產品和區域、信息披露、經營規則、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  《意見稿》四大要點  業界對于辦法修訂的核心關注點為:一是互聯網銷售的不受地域限制的險種范圍;二是互聯網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經營區域,此次意見稿都有涉及。  先看《意見稿》部分要點:  險種擴展:除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報銷型醫療保險外的健康險、養老年金保險、稅延養老保險等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也可擴展至保險公司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續保服務: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可續保保險產品,應保證客戶的續保權益,為其提供在原銷售渠道續保的途徑。  禁止搭售:第三方網絡平臺在銷售自身或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時,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保險產品。  反欺詐:對于有欺詐行為的客戶,將建立保險行業黑名單。  健康險、年金險放開區域銷售限制  以往只有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意見稿》進一步打破了互聯網保險銷售的空間限制。  繼3年前《暫行辦法》放開經營財險、意外險、定壽和終身壽險等人身險的區域限制之后,《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除長期護理保險和報銷型醫療保險外的健康險、養老年金保險、稅延養老保險。  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即便沒有設立分公司,也可以在網上銷售上述保險產品。為了保證保險公司提供良好的產品和服務,在傳統線下保險經營中,保險公司業務經營必須限定在設立了分公司的區域。由于分公司設立需要滿足資本金、經營情況、人力、職場等限制條件,一家省級分公司從籌建到正式開業至少需要耗時半年以上。因此設立分公司一度是保險公司線下布局的最重要渠道。  此次意見稿進一步將可不設分公司經營的險種擴容,對于不具備大量分公司資源的中小險企來說無疑是大利好。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有利于中小保險公司進一步利用互聯網渠道加強創新、建立核心競爭力。  具體而言,下列險種可不限區域在互聯網上經營: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除長期護理保險和報銷型醫療保險外的健康險、養老年金保險、稅延養老保險;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四)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專業中介經營區域與所服務公司一致  《意見稿》提出,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不限于其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的經營區域。  保險公估人通過互聯網開展公估業務,不受委托其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的經營區域的限制。  在傳統業務下,監管已經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條是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應當首先設立分公司。  對于取得互聯網保險公司牌照的公司來說,可以不設分支機構,但限制條件是,開展的保險業務要“與互聯網交易直接相關”。但隨著互聯網業務的快速發展,“與互聯網交易直接相關”的邊界變得越來越難以認定。  例如,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委托區域性代理機構登錄其自營網絡平臺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這種模式可以輕松地將線下渠道轉換為線上渠道,導致線上線下業務渠道邊界模糊。且其中,還涉及監管統一性問題:傳統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時,是否也可以委托當地的區域性專業中介機構或兼業代理機構拓展線下客戶后通過線上平臺出單,規避要先設立分公司的要求。  《意見稿》對中介渠道經營范圍的明確為上述問題指明了方向。  監管線上線下一致性  不過,進一步放開不等一放了之。監管將遵循線上線下監管一致性原則,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例如信息披露方面,《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遵循線上線下一致性原則,建立線上線下統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賠、續保的信息披露標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  實際上,互聯網信息披露問題已成為今年互聯網業務監管的重點,今年以來至少三次提示互聯網保險風險,其中多涉及信息披露問題,相關監管尺度亦日趨嚴格。10月18日,銀保監會下發了6份監管函,其中3份涉及互聯網保險業務,全部與信息披露和產品宣傳有關。  考慮到互聯網保險的特定模式和經營流程,《意見稿》相應做了更加詳細細致的規定。例如信息披露分別按照一般要求、官網披露、自營平臺披露、第三方平臺披露等提出了更細致的要求。  《意見稿》要求,經營互聯網保險相關披露信息,應由保險公司統一制作和授權發布,并確保信息內容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險公司對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針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監管難問題,《意見稿》提出,第三方網絡平臺未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與其進行業務合作。  禁止搭售,網銷流程可回溯  數據顯示,互聯網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從2014年的858.9億元,增至2017年的1835億元。《暫行辦法》2015年出爐時正值互聯網保險剛剛興起之時,對于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起到了良好的規范作用。不過,隨著互聯網保險持續發展,越來未在規定內明確的問題開始出現。此次意見稿也進一步進行了統一。  例如,部分第三方網絡平臺以“默認”方式搭售保險,曾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此次《意見稿》明確提出禁止搭售。第三方網絡平臺在銷售自身或第三方的產品或服務時,應當通過清晰顯著、明白無誤的形式將保險產品設置為消費者自主選擇項,不得以默認選項的方式“搭售”保險產品。  《意見稿》要求,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在銷售流程的各階段以清晰、簡便的方式為消費者設置取消購買保險產品的選擇項。  又如,今年7月,多地保監局下發通知,要求轄區內保險公司排查保險網絡銷售擦邊球行為,例如通過在公眾號推文中設置投保鏈接并進行“跳轉”的行為一度是重點排查對象。  《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辦理確認保單信息、受理投保申請、收取保費等行為應在其自營平臺上進行。  “假網銷”問題亦被提及。實際操作中,不少代理人會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技術的設備或應用面對面開展業務、從業人員線下收單后進行線上錄入,即所謂的“假網銷”。  《意見稿》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假借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的,應根據該銷售主體所屬的渠道類型適用有關保險監管的具體要求,不再適用本辦法關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  這里所稱的假借互聯網保險業務名義進行線下銷售,包括從業人員借助互聯網和移動通信技術的設備或應用面對面開展業務、從業人員線下收單后進行線上錄入、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指導投保人通過銀行網點自助終端設備購買保險產品等。  《意見稿》要求銷售過程可回溯。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業務交易信息,確保交易全面記錄、不可篡改。交易信息應至少包括:產品宣傳和銷售文本、銷售和服務日志、投保人操作軌跡、留存網頁快照等。  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產生投訴糾紛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在處理過程中全流程還原交易過程和細節。因自身原因不能還原交易軌跡的,應按照有利于投訴人的原則處理消費者訴求。  擬建統一服務評價體系  銀保監會將建立互聯網保險業務服務評價體系,覆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承保、保全、理賠、咨詢、回訪、投訴等全部業務流程。  《意見稿》要求,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中國銀保監會提交書面承諾,承諾其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服務水平達到中國銀保監會有關服務評價標準,未達到前述標準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主動停止經營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中國銀保監會支持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風險可控、安全隔離的前提下探索互聯網保險的業務創新、機構創新、服務創新等,提高保險經營效率,改善保險消費者服務體驗。  不過,未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從事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業務的第三方網絡平臺,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取締,依法進行處罰。  重疾險“入列”呼聲較高  記者從保險業內獲悉,原保監會曾就《暫行辦法》修訂于今年初向保險行業征求過意見,關于互聯網銷售的可突破經營區域限制的險種范圍,在《暫行辦法》中有規定,包括三類:一是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二是面向個人的家財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三是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現行的《暫行辦法》稱,銀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突破經營區域限制的險種范圍。  多家中小險企和新型險企相關人士對記者稱,希望看到險種范圍中新增“重疾險”。重疾險是人身險保障型業務中的主力險種,相較意外險、定期壽險等產品可貢獻更多保費;同時,放開重疾險地域限制后,會有更多競爭主體加入互聯網重疾險市場,推動重疾險性價比提升和產品創新,定期壽險網上銷售不受地域限制后的產品爆發即是一個參考。  重疾險若放開網上銷售的地域限制后,理賠服務是否會跟不上?對此,有險企人士對記者表示,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固然有線下理賠服務的需要,但總體上,重疾險理賠與否的依據明確,爭議點小,互聯網理賠已不存在技術難度。保險公司只要具備內控管理能力即可開展。  除了重疾險外,互聯網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經營區域規定是否會修訂也受到業界關注。現行的 《暫行辦法》與此相關的規定為:對于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應與提供相應承保服務的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在這一規定下,互聯網巨頭旗下的中介平臺更傾向于與分支機構較多的保險公司合作。而在今年初,對于互聯網保險中介平臺能否在全國展開業務一度成為熱點話題,而相關規定是否會修訂也受到關注。  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要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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