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保監局連開罰單曝光保險師平臺推廣費問題:嚴肅

時間:2023-12-23 02:45:49 作者:嚴肅 熱度:嚴肅
嚴肅描述::來源:金融時報  7月4日,浙江保監局連開兩張罰單,原因皆為保險機構互聯網平臺“推廣費”問題。  其中一張罰單涉及微易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易經紀”)。由于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微易經紀被罰50萬元,時任執行董事被撤銷任職資格。  據了解,“保險師”APP是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開發的平臺,同時,也是微易經紀的第三方網絡平臺。這是因為科技公司持有杭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權,而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微易經紀全部股權。  按照科技公司和微易經紀簽訂的推廣合作協議:微易經紀通過“保險師”APP推廣保險產品,向科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保險師”通過注冊用戶推廣保險產品,保險推廣流程完成后,科技公司通過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公司,向用戶支付約定的“推廣費”。  浙江保監局開出的罰單顯示,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微易經紀按照“保險師”獲取保費27%的結算費用,并向科技公司支付費用,共涉及保費6.83億元,費用結算金額為1.84億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63億元。科技公司向微易經紀開具發票1748份,發票金額1.84億元,發票內容均為“信息技術服務費”。  上述費用,微易經紀通過“主營業務成本—技術服務費”科目列支1.84億元,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044萬元。但問題是,在技術服務費中,科技公司僅有1.46億元用于“保險師”APP的研發及經營支出等技術服務內容,其余3829萬元用于支付“保險師”注冊用戶的推廣費。  正是科技公司用于支付“保險師”注冊用戶的3829萬元推廣費,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保險傭金只限于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從處罰結果來看,監管者認定3829萬元的推廣費為保險傭金。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傭金只限于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微易經紀因為將保險傭金支付給科技公司遭到處罰;而這3829萬元未如實出現在微易經紀的報表中,也是其遭到處罰的重要原因。  另一張罰單涉及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浙江保監局罰單顯示,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通過微營銷平臺累計收取保費12990.79萬元,共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技術服務費3014.27萬元,其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自留金額634.9萬元。  除了自留的634.9萬元,其余2379.37萬元去哪了?通過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相關費用財務報銷和審批清單、相關記賬憑證和發票等材料。監管者判定,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虛增技術服務費2379.37萬元,通過這家科技公司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業務人員(“微店”店主)支付展業費用,其中向員工(A店店長)支付1629.62萬元,向非員工(B店店長)支付749.75萬元。作為業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永誠財險浙江分公司時任總經理助理王某被罰10萬元;公司被罰50萬元。  “這兩張罰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保險機構向科技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后,科技公司如何使用這些費用與保險機構無關。”  保險機構究竟是無心之失還是明知故犯或許難以判斷,但最終“挨板子”的畢竟是保險機構。監管者的罰單無疑提醒保險機構,對于可能發生違法違規的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存有僥幸心理,不能有絲毫懈怠。  :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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