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強化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監管累計承保責任余額不得超凈資產的3倍:壓抑

時間:2023-12-10 19:46:59 作者:壓抑 熱度:壓抑
壓抑描述::■本報記者 冷翠華  僑興集團旗下公司私募債近日出現違約事件,使得保證保險這一新型保險業務進入公眾視野,如何保護投資人利益成為關注焦點的同時,為該項目提供相關服務的浙商保險或將面臨巨額理賠。  事實上,在該事件未爆發之前,監管部門已經注意到該類業務爆發式增長背后的風險隱患。《證券日報》記者獲悉,在今年1月末發布《保監會關于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的基礎上,保監會計劃進一步強化監管,擬出臺《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該通知的征求意見稿12月上旬就開始在行業內部征求意見,21日是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知情人士透露。    多處數字規定 強化管理標準  與1月末發布的管理通知相比,保監會征求意見的《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布了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根據記者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承保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金額控制、最大可損控制以及承保能力都給出了明確的要求,并且明確數字。  例如,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合理設置保險金額。保險公司應在內部管控制度中對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分別設定不同的累計最高承保金額。通過互聯網渠道開展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投保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投保人為自然人的,單戶累計最高承保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保險公司應在業務系統中設定校驗規則,控制單戶投保人累計投保金額,避免投保人通過多次投保規避金額限制。  在最大可損控制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應制定賠付率、逾期率達到約定數值即停辦新業務等止損機制,控制最大可能損失。  在承保能力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累計承保的保險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保險公司凈資產的3倍。    償付能力低于警戒標準 應立即停止新業務  對保險公司開展的互聯網保證保險業務,征求意見稿在信用信息共享、產品開發、風險控制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要求。  例如,征求意見稿要求開辦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逐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并將有關信息及時上傳征信系統。  在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產品開發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了三點具體要求:一是被保險人為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的,應謹慎開展業務;二是產品名稱應清晰、準確,能夠體現承保的具體風險,承保的基礎合同內容和指向應當具體和明確;三是不得承保投資或投機風險,不得承保風險確定的標的,包括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等情形。  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對內部風控和風控標準也進行了明確。保險公司應建立覆蓋盡職調查、承保、理賠、催收、追償的全流程風險管理體系,制定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引,還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償付能力警戒標準。如償付能力低于該標準,應立即停止辦理新的互聯網平臺保證保險業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保險公司從事互聯網保證保險業務的業務結構、準備金評估、專營團隊、反制措施、財務核算、信息披露、應急預案、自查自糾等方面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相關報道顯示,隨著互聯網行業的快速發展,相關保證保險業務也快速發展。以P2P為例,截至2016年2月份,與保險公司有合作的P2P平臺至少有92家,其中引入了履約保證保險的平臺有2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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