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雇主責任險受冷落如何改變局面:魔幻小說

時間:2023-12-22 16:46:02 作者:魔幻小說 熱度:魔幻小說
魔幻小說描述::工傷保險和之間有明顯差別。我國雇主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業務發展緩慢,與社會需求、社會管理、社會期盼不相適應。雇主責任險受到“冷落”,處于難以快速發展的“尷尬窘況”。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雇主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只有打通職業傷害保險在“立法、條款、銷售”等三個關鍵點的“互補通道”,才能更好地推動勞動者職業傷害中權益保護。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血的教訓極其深刻。保險業迅速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機制,開設理賠綠色通道,開展保險理賠及預付賠款,涉及險種包括:由企業為各類庫存財產投保的企業財產險、倉儲貨物損失險、出口信用險、貨物運輸險、商業車險()等險種,以及由政府、企業及個人投保的意外傷害險、人壽保險等險種。  截至目前,由企業為雇員職業傷害投保的雇主責任險,還未見媒體有相關報道,可見包括火災爆炸等事故引起的職業傷害的風險分散及保險功能尚未引起社會關注,雇主責任險受到“冷落”,處于難以快速發展的“尷尬窘況”。  我國雇主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業務發展緩慢,與社會需求、社會管理、社會期盼不相適應。2014年,我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253.3億元,占財產保險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7544.4億元的比重僅為3.36%,所占比例極小,承保虧損112萬元;其中雇主責任險保費收入67.4億元,盡管在責任保險中僅次于承運人責任險穩居“第二位”,但承保虧損10.1億元,是全部責任險虧損總額的1010倍,依靠承運人責任險及其他責任險等“反哺生存”,在責任保險中更是“位卑言輕”。  雇主責任險幾近空白  職業傷害保險包括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淵源看,工傷保險是從由早期的雇主責任保險發展而來,鑒于早期雇主責任險在保障雇主和雇員利益方面的局限性,工傷保險應運而生,德國從1884年率先實行工傷保險以來,現在已有170多個國家采用工傷保險制度。  職業傷害一旦發生,就是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災難,也可能構成社會安全穩定的隱患。我國職業傷害狀況嚴重,職業傷害人數及職業病患者人數均居世界首位。職業傷害發生在不同規模的企業,特點不盡相同。  對小微企業而言,突出表現就是雇員職業傷害事故多發,已經成為當前安全生產領域突出矛盾,2001年以來全國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70%發生在小企業。部分業主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漠;個別業主“要錢不要命”,以犧牲雇員安全和健康換取超額利潤,甚至極少業主發生事故后躲避逃匿,把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后完全推給地方政府。  對大中型企業而言,職業傷害事故發生比例雖不高,但一旦發生,其后果和社會影響往往非常嚴重。即使在傷亡事故多發、安全生產任務繁重的行業和領域,如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也極少投保雇主責任險。去年江蘇昆山中榮金屬公司“8?2”特別重大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沒有給員工購買雇主責任等保險保障,造成無力賠償后果;截至9月6日下午3時,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發現遇難者人數161人,而據初步核查,作為危險品倉庫所有者的瑞海公司,并未購買任何保險保障。  社會屬性未被重視  雇主責任險的社會屬性必然要求承擔社會責任,注重社會義務。但當前保險業還未將職業安全、受害者保護等社會問題在責任保險產品設計及經營管理中自覺提升至社會責任的高度。主要原因來自法律、社會和行業等三個層面。  一是從法治層面而言,法律不健全。雇主責任險在社會管理系統中的瓶頸主要是缺乏法律依據,尚未形成有利于推廣的法律體系。雇主責任險在國外投保率極高,英國企業投保率就高達90%以上,源于歐美發達國家在《勞工法》或《雇主責任法》里規定雇主必須投保雇主責任險。我國未將雇主責任險作為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經營,導致雇主責任險的經營模式不清晰。  二是從社會層面而言,認識不到位。雇主責任險的風險控制技術提升緩慢,綜合保障不足,與社會管理現狀、損害責任標準等還不相適應,社會公眾認知度偏低,保險消費者的保險知識和保險認知不足、風險意識不強、對保險條款保障范圍、承保理賠服務標準、程序、時限等知情權缺失。存在“少繳費、多保障、小損失、大賠償”等“超額索賠”的感覺誤差。  三是從保險層面而言,模式不清晰。雇主責任險參與社會管理是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還是純商業產品,是注重社會效益還是商業效益,直接決定著保險人的經營模式。交強險是我國第一個法定險種,是最為典型的公共產品,當前保險業將雇主責任險作為純商業性保險經營,承保率極低致使嚴重虧損,更未列為強制保險,與發達國家相比,市場占有率極低,無法形成規模。  路徑:打通互補通道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具有政策性和強制性,承擔基本保障功能,雇主責任保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具有商業性和自愿性,承擔補充保障功能。只有打通職業傷害保險在“立法、條款、銷售”等三個關鍵點的“互補通道”,才能更好地推動勞動者職業傷害中權益保護。  在立法互補領域。一是擴展頂層設計規制,我國尚未形成規范的職業傷害保險頂層設計原則、內容和體系,特別是和西方等發達國家在立法方面存在很大差距,不利于推進職業傷害保險的進程,應加強職業傷害保險中工傷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互補性立法,開展頂層設計及制度安排,將、重大事故頻繁行業納入強制性規章,擴展雇主責任險保障范圍。二是擴展職業傷害責任,將工傷保險項下不負責賠償但應由用人單位對雇員承擔的保障項目、雇主轉承責任、雇主財產損失賠償責任、非職業性疾病納入雇主責任保障保范圍。三是擴展民事補償責任,根據責任保險呈現出與民事責任脫節、單純強調保險賠償或者給付責任的趨勢,完全不考慮雇主是否承擔責任,只要是雇員發生死亡傷殘或者醫療費用,保險人就根據死亡傷殘和實際支付醫療費用進行賠償,發揮雇主責任險“補充性、擴充性、替代性”的獨特商業性優勢。  在條款互補方面。一是保障風險互補,實現兩者在“基本風險、一般風險、特殊風險”的互補性,形成職業傷害保障風險之契合性,發揮雇主責任險作為作為職業傷害保障領域的“補充產品”優勢,將非工傷一般風險納入保障范圍,有利于雇員職業責任分擔。二是保障責任互補,實現兩者在“法定責任、約定責任、轉承責任”的互補性,形成職業傷害保障責任的協同性,根據雇員職業、職務、工作、工種的差異性和特殊性,設計多重保障和多重選擇的附加險,作為法定責任的補充。三是保障費用互補,實現兩者在“法定費用、補充費用、特殊費用”的互補性,形成職業傷害保障費用的遞進性,承保因工傷亡職工及家屬在得到工傷保險賠償之外,根據其傷亡程度,享有不超過保單責任限額的雙重賠付,并適應責任保險起訴及應訴需求,承擔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鑒定費等法律費用。  在銷售互補角度。一是探索“政府和市場”互補銷售模式,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指出加強與政府溝通協調與合作,運用好政府和市場兩種力量,發揮好社會和市場兩方面積極性,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爭取國家對責任保險等涉及國計民生的保險業務給予支持。放開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用好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才能給包括雇主責任險在內的責任保險市場前行帶來最強動力。二是探索“一險一策”獨特銷售模式,從責任險推動來看,大多以保監會或相關政府為主導推進試點,但多數責任險試點都處于分散狀態,各地模式不盡相同,部分地方進展緩慢,應實行“一險一策”,以標桿帶動全局,重點突破的戰略。三是探索“一體化”服務銷售模式,實行銷售與承保、風控、理賠、防災一體化銷售模式,在承保時有條件采用不記名投保,投保手續更加簡單,避免人員流動不確定性帶來負面影響。在賠償標準上以員工實際工資來確定,比國家平均工資“一刀切”計算方式更為合理,對高收入員工保障更高,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慧擇提示:如何推動雇主責任險的發展,一是保障風險互補,實現兩者在“基本風險、一般風險、特殊風險”的互補性,二是探索“一險一策”獨特銷售模式,三是探索“一體化”服務銷售模式,實行銷售與承保、風控、理賠、防災一體化銷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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