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保額不得超過50萬:細節描寫
細節描寫描述::未成年人一直是政府和社會的保護對象,而且在給未成年人買保險時也尤為嚴格。1999年,父母為未成年人購買保險時的保額不得超過5萬元,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而隨著經濟的發展,未成年人中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保額已經調整到50萬元。 執行了5年的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險限額將再一次進行調整。日前保監會就《關于父母為未成年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人身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正式對外征求意見,這也是自2010年進行調整以來的再次調整。2011年將限額從5萬元上調至10萬元,最新的《征求意見》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所謂死亡人參保險限額,是指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的累計限額。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給自己的子女購買多份保險,總額不能超過限額。最早的標準是1999年的5萬元限額,2011年4月1日調整為10萬元。 《征求意見》顯示,對于父母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按以下限額執行: (一)對于被保險人不滿10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 (二)對于被保險人已滿10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這一標準的每次調整,都顯示了保險的發展與經濟發展的同步進行。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不斷變化,原有的限額顯然不能滿足現實生活的要求。此次調整最大的亮點在于,在限額上考慮了年齡的需求,分為10周歲以下和10周歲以上,不再對未成年人采取“一刀切”的保額限制。業內專家認為,這是行業發展與時俱進的體現,有利于推動少兒保險產品的多樣化開發。 但是有三種情況不計算在里面,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合同的現金價值,對于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合同,該合同的現金價值返還時可不受限制;二是合同約定的航空意外額,遇到航空意外傷害時不受限制,而是按實際賠償計算;三是重大自然災害保險金額,可以不受限額限制。 慧擇提示:對未成年人的死亡賠付設定最高上限,是在防范道德風險的同時,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保險保障,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目前,市場上有很多關于未成年人的保險,這些保險也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