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發布險資管理暫行辦法于5月1日實施:結局
結局描述::近日,保監會發布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2014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新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將第十六條修改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而在老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內容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于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于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于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于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范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慧擇提示:通過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獲知,而在老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第十六條內容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以上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