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墜樓被認為自殺受害人走上艱難理賠路:寫實主義

時間:2023-12-05 04:47:46 作者:寫實主義 熱度:寫實主義
寫實主義描述::意外墜樓身亡,卻被保險公司認定為自殺,死者家屬走上艱難理賠路。日前,梁女士向重慶市江北區的律師訴說了自己的苦楚。梁女士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經法院審判,最終梁女士獲得15萬元賠償。   丈夫墜樓身亡妻子索賠遭拒   2010年1月,家住江北區大石壩的梁女士給丈夫施先生投保了一份,支付保險金3805元。第二年,施先生又向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3805元。就在當年4月18日,施先生在上班期間發生意外,從公司的科技大樓墜下不幸死亡。   警方調查后,認定死者系高空墜樓,到底是自殺還是他殺,暫時沒有定論。   梁女士在清理丈夫的遺物時,發現了一年多前給丈夫投保的商業,便電話通知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高空墜樓包括意外事故身亡及自殺兩種情形,推定施先生系自殺身亡,為此拒絕賠償。   隨后,梁女士委托重慶捷恒律師事務所主任汪信明律師,為丈夫討說法。   兩年之內自殺保險可以拒賠?   保險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事故現場為公司7樓的衛生間,施先生墜樓的窗口距離地面為80cm左右,且開口狹窄,窗外無陽臺,也無室外窗臺,正常情況下是不可能意外墜樓的。所以,保險公司認為施先生是跳樓自殺身亡。另外,梁女士沒有提供被保險人施先生是意外事故死亡的證明材料。   保險公司表示,法律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此,拒賠支付賠償金。   未作明確說明無效   施先生是否為自殺身亡?法院認為,公安機關認定施先生為高空墜落死亡。如今保險公司稱其為自殺,就應承擔舉證責任。但保險公司缺乏充足證據證明施先生是自殺。   另外,保險公司在和梁女士簽訂商業人壽保險時,有個“責任免除”條款,其中一條就是“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法院認為這只是保險公司單方面制作的格式條款,不能充分證明在簽約時保險人對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所以,這個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   今年4月,渝中區法院一審判定由保險公司支付梁女士保險賠款15萬元及交納的投保金、利息7990元。保險公司向市五中院上訴。日前,市五中院維持原判。   昨日,梁女士的代理律師汪信明透露,保險公司已將賠款支付給梁女士。   應有條件地賠付自殺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賀天強律師稱,自殺,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剝奪自己生命的行為。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則不能稱為自殺。   在壽險合同中,一般都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定,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保險方式謀取保險金,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賀天強律師認為,有時候,保險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擊或心態失常,亦會做出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并非圖謀保險金。構成故意自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為。如果投保人是在神志錯亂、不能自控的情況下實施的這種行為,就不能認定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愿望,保險公司應給予賠付。   慧擇提示:梁女士本身為丈夫投保商業人壽保險只是想圖個安心,可不想意外發生了,但是保險公司的行為更是讓她心寒。專家指出,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站長聲明:以上關於【意外墜樓被認為自殺受害人走上艱難理賠路-寫實主義】的內容是由各互聯網用戶貢獻並自行上傳的,我們新聞網站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故也不會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您發現具有涉嫌版權及其它版權的內容,歡迎發送至:1@qq.com 進行相關的舉報,本站人員會在2~3個工作日內親自聯繫您,一經查實我們將立刻刪除相關的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