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盟保險代理違法虛列費用千萬造假勞務發票沖抵傭金:成長小說

時間:2023-12-09 03:47:42 作者:成長小說 熱度:成長小說
成長小說描述::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2日訊 浙江保監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保監罰〔2018〕10號)顯示,浙江安盟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盟代理”)經營過程中存在通過勞務公司開具勞務費發票897.8萬元沖抵傭金等違法行為。時任安盟代理總經理何夢新、時任安盟代理監事沈民生對違法行為負責。  經浙江保監局核查,安盟代理及何夢新、沈民生存在以下四項違法行為。  一是2015年6月5日-2017年1月24日,安盟代理未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安盟代理2017年購買的一年期職業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月24日)累計賠償限額為500萬元,低于安盟代理2016年營業收入855.05萬元的2倍。  二是2016年1月-2017年6月,安盟代理通過勞務公司開具勞務費發票897.8萬元沖抵傭金。其中:淳安縣某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開票40.93萬元,寧波某勞務發展有限公司開票850.7萬元,杭州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開票6.17萬元。安盟代理實際與上述三家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務外包關系,勞務發票用于沖抵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業務員傭金。  2016年5月-2017年6月,安盟代理通過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具技術服務費發票438.95萬元支付保險代理業務手續費。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安盟代理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外包合同,與使用該公司開發的軟件的洗車店、汽車美容店、汽修廠等單位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書。安盟代理將使用上述軟件的單位銷售車險的保險代理業務手續費以技術服務費的形式支付給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再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使用上述軟件銷售車險的單位。安盟代理與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關業務涉及車險保費2638.34萬元,其中:商業車險保費2083.80萬元,交強險保費554.54萬元。保險公司向安盟代理支付手續費454.46萬元,其中:商業車險手續費432.27萬元,交強險手續費22.19萬元。安盟代理向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技術服務費形式支付手續費中,商業車險手續費422.31萬元,交強險手續費16.64萬元。  綜上,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安盟代理虛列費用合計1336.75萬元。  三是鮑某某自2015年12月5日至檢查之日(2017年7月24日,下同)一直擔任安盟代理下設金華分公司臨時負責人,朱某某自2015年12月30日至檢查之日一直擔任臺州分公司臨時負責人,溫某某自2016年6月5日至檢查之日一直擔任臨安分公司臨時負責人,何夢新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14日一直擔任安盟代理臨時負責人。安盟代理上述4人擔任臨時負責人的時間超過3個月。  四是2016年1月至2017年,安盟代理未為銷售人員朱某某辦理執業登記,仍委托其從事保險銷售。2017年,安盟代理向朱某某支付傭金58.1萬元。  沈民生,自2007年7月30日至2016年11月28日,任安盟代理總經理,主持全面工作,知曉上述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何夢新,自2016年11月28日至檢查之日任安盟代理主要負責人,主持全面工作,知曉上述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安盟代理2017年職業責任保險保單、條款、發票,2016年審計報告;安盟代理任命何夢新、鮑某某、朱某某、溫某某等人擔任機構負責人的決議和通知;安盟代理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協議、相關記賬憑證和轉賬記錄;安盟代理與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安盟代理與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的保費及手續費明細清單、相關記賬憑證和轉賬記錄;安盟代理辦理執業登記的銷售人員名單、安盟代理2017年支付團隊長傭金清單及說明、銀行流水記錄;沈民生和何夢新等人的調查筆錄和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浙江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安盟代理上述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下同)第三十七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浙江保監局決定對安盟代理罰款人民幣4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浙江保監局決定對沈民生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萬元;決定對何夢新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萬元。  安盟代理上述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六條,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浙江保監局決定對安盟代理罰款人民幣46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浙江保監局決定對沈民生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萬元;決定對何夢新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萬元。  安盟代理上述臨時負責人實際任職超過3個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七)項,浙江保監局決定對安盟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決定對沈民生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決定對何夢新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  安盟代理上述未為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下同)第十三條,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浙江保監局決定對安盟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上述四項合計,浙江保監局決定對安盟代理警告,并罰款人民幣51萬元;決定對沈民生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2.5萬元;決定對何夢新警告,并罰款人民幣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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