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擬實施保險實名登記管理并公開征求意見:反諷

時間:2023-11-27 00:40:45 作者:反諷 熱度:反諷
反諷描述::贏家財富網6月5日訊 為加強保險實名管理,規范保險業務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辦法》,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保險實名登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保險實名管理,規范保險業務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名登記本辦法所稱保險實名登記,是指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在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時,依照本辦法要求核對身份證件,并查驗和登記實名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僅指自然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實名登記要求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四條身份證件類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其有效身份證件為居民身份證(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確實無法提供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二)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無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證(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  (三)其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件等合法身份證件。  第五條實名信息本辦法所稱實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其中姓名與身份證件號碼合稱身份信息。  前款所稱手機號碼,應當是本人實名登記或者使用的手機號碼。使用非本人實名登記手機號碼的,應當提供手機號碼的實名登記人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使用手機的,應當提供監護人手機號碼。  第六條監管職責中國銀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實名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保險實名登記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責任主體保險機構應當指定部門統籌落實保險實名登記工作。  保險機構應當確保其信息系統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實時對接。  保險機構應當制定保險實名登記和信息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  第二章 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和保險賬戶  第八條實名平臺中國銀保監會建立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用于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登記和保險賬戶管理。中國銀保監會委托、指導第三方機構承擔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九條查驗流程保險機構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進行實名信息查驗的,應當將完整的實名信息提交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  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應當將信息向相關外部數據庫實時核對,或者通過自有數據庫實時核對,并將有關情況反饋保險機構。  第十條信息保護受托第三方機構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安全。  第十一條保險賬戶每一投保人對應唯一保險賬戶。  保險賬戶是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為投保人開立的用于記錄其實名信息、保險消費信息的專用賬戶。  第十二條賬戶生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應當為投保人生成保險賬戶:  (一)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獲得通過,投保人沒有保險賬戶的;  (二)不需要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保險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將投保人實名信息上傳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登記,投保人沒有保險賬戶的。  第十三條賬戶信息按照本辦法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或者在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登記的,保險機構應當將相應保險消費信息上傳至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  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應當將該實名信息和保險消費信息導入或者關聯相應投保人保險賬戶。  第十四條信息變更投保人實名信息發生變化,可以通過保險機構進行保險賬戶信息變更。  第三章 身份證件核對和實名信息查驗登記  第十五條證件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保險業務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要求其提供身份證件,核對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其本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并按照本章要求進行實名信息查驗。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使用戶口簿、出生證明、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等無法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的身份證件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人工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核對。核對無誤后,保險機構應當將上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實名信息上傳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登記。  第十六條投保查驗保險機構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且保險費總額為200元以上的,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和被保險人身份信息。  第十七條批改查驗保險期間不足7日或者保險費總額不足200元的保險合同,投保人申請批改后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且保險費總額為200元以上的,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和被保險人身份信息。  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且保險費總額為200元以上的保險合同,投保人申請批改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實名信息和被保險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條貸款查驗投保人辦理保單質押貸款,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退保查驗投保人申請解除保險合同,退保金額為1萬元以上的,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投保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條理賠查驗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申請理賠、給付,理賠、給付金額為1萬元以上的,保險機構應當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非現場業務保險機構通過電話、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通過有效技術手段核實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獲取實名信息,并按照本章規定進行實名信息查驗。  第二十二條自主查驗保險機構辦理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保險業務,也可以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查驗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  第二十三條委托代辦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委托他人辦理保險業務的,受托人應當出示委托人身份證件。保險機構除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要求查驗委托人實名信息外,還應當要求受托人提供身份證件,審核其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受托人本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條非本人手機號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使用非本人實名登記手機號碼,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當查驗其手機號碼的,應當對其提供的手機號碼的實名登記人的姓名和身份號碼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進行查驗。  第二十五條中介業務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其提供實名信息,并完整、準確、及時地將實名信息提交相關保險機構,由該保險機構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查驗。  第二十六條存量業務本辦法施行前已終止的保險合同,無需實名查驗和登記。  本辦法施行時已經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險合同,保險機構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要求進行查驗外,應當于本辦法施行后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要求進行批量實名信息查驗。查驗通過的,保險實名登記平臺為投保人生成保險賬戶;查驗不通過的,保險機構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予以記錄。  第二十七條農險業務保險機構辦理農業保險業務時,因客觀原因在投保環節未及時實名登記的,可以補登記。補登記時實名信息查驗不通過的,保險機構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平臺予以記錄,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  農業保險投保環節外的其他業務環節按照本章相關要求執行實名登記。  第二十八條查驗處理因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交信息有誤致使實名信息查驗未通過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補正的,保險機構不得為其辦理保險業務。  保險理賠、給付等業務中,保險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保險機構應當在業務辦理之后,及時按照本辦法要求補充查驗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九條中介機構責任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向保險機構提交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未通過查驗的,保險機構不得支付與該業務相關的傭金和手續費,以及其他以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支付的相關費用。  第四章 實名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總體要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遵循“責任明確、授權合理、流程規范、管理和技術相結合”原則,采取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條管理制度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制定關于信息采集、存儲、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規范信息使用權限。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通過技術手段確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實。  第三十二條信息采集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保險實名登記的名義強迫、誘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實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信息使用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應當按照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約定使用實名信息。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擴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使用范圍,未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將其實名信息提供給保險交易活動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中國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作業務管理保險機構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保險業務,應當在協議中列明各方在實名信息采集、移交、查驗以及實名信息安全保護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移交實名信息的時限和保密要求。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應急管理規定,制定信息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信息泄露事件時,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管處罰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監管處罰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監管處罰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相關權利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第三方平臺管理第三方網絡平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相關權利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有關保險機構立即終止與其合作,將其列入行業禁止合作清單,在全行業通報。  第四十條聯合懲戒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認定其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失信記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違反本辦法,存在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名義、提供虛假信息等行為的,由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相關規定,納入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相關解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除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外,在業務活動中,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第四十三條特別規定相互保險組織、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適用本辦法。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解釋主體本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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