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征言:部分險種銷售區域有望放開:歷史小說

時間:2023-12-21 15:46:11 作者:歷史小說 熱度:歷史小說
歷史小說描述::導讀: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保險業也開始涉足這一領域。各大保險公司都在思考如何依托這個平臺把自己發展壯大。針對這個現象,在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持續有效后,銀保監會也在加快《暫行辦法》的修訂工作。 近期,《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已經下發關于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草稿)》征求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就互聯網保險的相關監管辦法征求行業意見,并要求相關單位在10月19日下班前給出書面反饋。 從《征求意見稿》來看,此次修訂主要有兩大亮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稅延養老險等險種可以在互聯網銷售方面突破經營區域限制。 部分險種銷售區將擴圍 根據銀保監會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依托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技術,通過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除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根據此前發布的《暫行辦法》,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可以在互聯網銷售方面突破經營區域限制。而銀保監會在修訂《征求意見稿》時,是否會放開其他險種的經營資格成為業內探討的一大話題。 此次的《征求意見稿》針對上述問題也給出答案。《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除長期護理保險和報銷型醫療保險外的健康險、養老年金保險、稅延養老保險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也就是說,與《暫行辦法》相比,除長期護理保險和報銷型醫療保險外的健康險、養老年金保險、稅延養老保險均為新增加險種。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也可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銀郵兼業代理銷售有望放開 除卻保險產品的銷售區域,《征求意見稿》還提及了對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監管。《征求意見稿》表示,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成為一大亮點。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不過,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保險產品,須在投保流程啟動前提示“為保障您的權益,投保流程應由投保人獨立完成,不得由銷售人員代操作,如需人工幫助請轉至柜面投保”內容,并由投保人主動確認。 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在實踐中,工、農、中、建、招、郵儲等大型銀(郵)兼業代理機構已經大量地通過自身互聯網平臺——網銀、手機銀行、銀行官方網站銷售保險產品。所以將銀(郵)兼業代理機構納入本辦法存在促進、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銀(郵)兼業代理機構與專業中介機構在監管分類中都同樣由銀保監會中介監管機構監管;銀(郵)兼業代理機構與專業中介機構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也實際開展同類型業務,即互聯網保險業務,所以在同一個監管機構的監管下,也事實上開展同類型業務應當適用同樣的監管原則與規則。基于銀(郵)兼業代理機構已經在開展互聯網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形成了符合監管規定的流程、運營規則等,將銀(郵)兼業代理機構納入本辦法管理范疇可以形成互聯網保險代理監管的有效‘閉環\\’”,上述業內人士認為。 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科學評估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合理確定適合互聯網經營的保險產品及其銷售范圍,不能確保客戶服務質量和風險管控的應及時予以調整。此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保證互聯網保險消費者享有不低于其他業務渠道的投保和理賠等保險服務,保障保險交易信息和消費者信息安全。 本文轉載自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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