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潛規則:次日零時生效被判格式違規:懸疑小說

時間:2023-11-29 14:33:22 作者:懸疑小說 熱度:懸疑小說
懸疑小說描述::交強險潛規則:次日零時生效被判格式違規   為摩托車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合同上寫“次日零時生效”,但在“生效”前,如皋一名投保人的摩托車卻將人撞成九級傷殘。在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對方理所當然地以“保險還未生效”為由強硬拒絕。雙方對簿公堂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保險公司保單“次日零時生效”沒有法律依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投保人11萬元。對此在保險行業橫行多年的“潛規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5月12日向南通市保險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廢除保險合同中“自次日零時起生效”這一個顯然缺乏法律依據的格式條款,并修改相關條款,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買完保險出車禍,索賠竟遭拒絕   2009年6月29日上午8時,如皋市袁橋鎮居民曹文彬來到如皋市一家保險公司,為其剛剛購買的一輛摩托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投保過程倒很順當,幾分鐘后,保險公司就為曹文彬辦完了投保手續,并向他簽發了“交強險”保險單正本一份,上面載明保險期間自2009年6月30日零時至2010年6月29日24時。也就是說,曹文彬的保單要到第二天零時開始才正式生效。   當天上午10時許,曹文彬委托朋友宋某駕駛摩托車到車輛管理所幫其上牌照。11時20分,宋某在返回途中與顧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顧某當即倒地受傷,被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后經鑒定,顧某傷殘程度為九級。2009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顧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宋某承擔次要責任。   經雙方協議,曹文彬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傷者顧某12萬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2009年12月14日,曹文彬給付顧某交通事故賠償款13萬元后,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的要求。理所當然地,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尚未生效為由拒絕理賠。   狀告保險“潛規則”,一二審均勝訴   買了保險后出車禍卻得不到理賠,曹文彬決定對這樣的保險行業“潛規則”發起挑戰,2009年12月30日,曹文彬將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保險公司簽發的保單上載有保險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時至2010年6月29日24時”的打印字樣,但在保單投保人一欄并沒有曹文彬本人的簽名,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保險單上打印的保險期限已與原告協商達成了一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即宣告成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原告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同時根據《》規定,保險單上的保險期限作為保險合同的條款,應當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簽字確認,該條款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雖然在保單上直接打印保險期限條款是保險公司慣例,但保險公司當時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故該條款對原告不具約束力。據此,一審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保險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中院發司法建議,修改格式條款   記者獲悉,“保單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是保險公司執行了多年的行業規則,但大多數投保人都不以為然。   據南通中院民二庭庭長高鴻介紹,針對交強險保險期間如何確定的問題,中國保監會于2009年3月25日專門發出(保監廳函〔2009〕91號)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確定保險期間:一是在保險單“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險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出單時在保險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間。而目前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生效時間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時起保制的格式條款。   于是法院在充分調研后決定發出司法建議書,要求保險公司認真落實保監會規定,盡快修改完善相關格式條款,使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設置和要求,以此充分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馬上再訪   “生效時間”可與保險公司約定   省保監局:“即時生效”并非強制規定,雙方根據需要自愿協商   保險公司:大多“即時生效”,老車續保大多“次日零時”   昨天,記者從江蘇保監局獲知,為更好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確早在2009年3月中國保監會就曾發函通知各保險公司,交強險可“即時生效”,但“即時生效”并非強制規定,而是雙方自愿協商決定。   省保監局   可與保險公司約定生效時間 這是投保人應有的權利   江蘇省保監局人士強調說: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生效時間,這是投保人應有的權利。早在2009年3月25日,中國保監會就曾下發《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交強險投保可“即時生效”。   據了解,當時《通知》出臺的背景,就是“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后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內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不過《通知》并沒強制交強險保單必須“即時生效”,而是由雙方根據需要自愿協商決定。   保險公司   新車投保,多數已“即時生效” 但是老車續保多不知情   “實施有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我省一家財險公司理賠部經理陳先生介紹,《通知》從總公司再轉到分支公司要花時間,因此2009年提出“即時生效”的消費者很少。   但據他了解,從2010年年底以來,同行之間對新車投保交強險,大都建議“即時生效”。他還介紹,除“即時生效”和“次日零時生效”,實際上投保人還可選在這兩個區間內的任何時間保單生效。比如開車人去投保是5月14日下午3點,《通知》前的做法一般是5月15日零時生效,而現在投保人可以與公司約定:是5月14日下午3點即時生效,還是15日零時生效,或者14日下午3點和15日零時之間的任何時間。   不過,“老車車主還不太知道這個變化。”陳先生解釋,這是因為安全起見,交強險不能“脫保”(即上一年和下一年保險期間無縫銜接),所以老車車主續保時,除非特別要求,不然系統還是自動按上一年度“零時生效”接著來。   業內提醒   “即時生效”并非十全十美 投保還有多個“期間”要留心   昨天,得知南通判例后,南京首批外資保險代理人、保險第三方服務機構負責人熊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能說“次日零時生效”就是“潛規則”,因為不管是“即時生效”還是“次日零時生效”都并非十全十美,還是要看個人需要,不宜強求。   他介紹,每張交強險保單期限都是一年,今年是5月15日零時生效,則下一年續保也是從5月15日零時起;今年5月14日3點生效,則下一年從5月14日3點開始。“都強制即時生效了,萬一下一年5月14日3點-24點出險,你找誰?”   熊勇還提醒說:除了交強險,買其它險種時也要特別留意生效時間。比如意外醫療險通常5天后生效,重疾等醫療險則90天后生效。“這都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防范騙保。”
站長聲明:以上關於【交強險潛規則:次日零時生效被判格式違規-懸疑小說】的內容是由各互聯網用戶貢獻並自行上傳的,我們新聞網站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故也不會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如您發現具有涉嫌版權及其它版權的內容,歡迎發送至:1@qq.com 進行相關的舉報,本站人員會在2~3個工作日內親自聯繫您,一經查實我們將立刻刪除相關的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