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的出國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文學創作

時間:2023-12-07 11:47:41 作者:文學創作 熱度:文學創作
文學創作描述::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國壽的出國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 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學習的,持有外交部門或者公安部門簽發的護照或者特區通行證的出境人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出國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1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五、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限額內按實際支出給付遺體遣返費,本項給付不受本條第四款約定的限制。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者核污染。 第五條 出國意外傷害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者出境期限(1年以內),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期滿日24時止。 第六條 出國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最低為人民幣10,000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率見附表。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 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數人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被保險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和遺體遣返費: 1、保險單;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3、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6、被保險人遺體遣返費憑據;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者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 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五、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六、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職業或者工種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者工種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者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但退還該被保險人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計算并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三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時,可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釋 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潛 水: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巖運動: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武術比賽:是指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探險活動: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穿越沙漠或者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特 技:是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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