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公開征意:高潮

時間:2023-12-03 18:30:47 作者:高潮 熱度:高潮
高潮描述::保監廳函〔2015〕84號  各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監管,保護投保人利益,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精神,我會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就修訂稿征求你公司意見,請于3月26日前將意見通過保監會電子公文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模塊報至保監會財會部。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5年3月24日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選擇兩家(含)以上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或城市商業銀行;  (二)上年末凈資產不少于200億元人民幣;  (三)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六)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本保證金存放在保險公司法人機構住所地、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省會城市的指定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開立獨立銀行賬戶存放資本保證金。  第九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者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資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符合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準開業后30個工作日或批準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后30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按時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額協議存款;  (三)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條 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額外幣)。保險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等額外幣)的,按實際增資金額的20%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20個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一筆提存資本保證金并辦理相關事后備案手續,提存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或等額外幣)。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于質押融資。在存放期限內,存款銀行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備 案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對資本保證金的以下處置行為,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事后備案:  (一)開業或增資提存資本保證金;  (二)到期在原存放銀行續存;  (三)到期轉存其他銀行,包括在同一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之間轉存;  (四)到期變更存款性質;  (五)提前支取,僅限于清算時動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或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  (六)其他動用和處置資本保證金的行為。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開業或增資提存保證金存款、到期在原存放銀行續存的,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以下備案資料:  (一)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  (二)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備案表(一式兩份);  (三)《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四)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轉存其他銀行或到期變更存款性質的,應當先提存等額資本保證金存款,并按第十八條要求向中國保監會進行備案,獲得予以備案書面回復后,方可對原存款進行處置。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轉存其他銀行或到期變更存款性質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十八條所有備案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情況表;  (二)原《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  (三)原資本保證金存款存單復印件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提前支取資本保證金,僅包括清算時使用資本保證金償還債務,或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減少時部分支取資本保證金的,除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第十九條相關備案資料外,還需提供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清算文件或減資文件。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在收到不予備案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充相關資料,重新向中國保監會進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未經中國保監會事后備案或者中國保監會不予事后備案的,不認定為資本保證金存款。  第四章 監 管  第二十五條 除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或資本保證金存放銀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外,保險公司不得動用資本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在存放期限內,保險公司不得變更資本保證金存款的性質。  第二十七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不得用于質押融資。  第二十八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1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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