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成保險索賠關鍵:作品發表
作品發表描述::投保人出險理所當然找保險公司。但索賠究竟能否實現,其中有個重要原則就是近因原則。從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來確定是否賠償。
(一)單一原因
即損失由單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發生所致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顯然該原因為損失的近因。如果這個近因屬于保險風險,保險人應對損失負賠付責任;如果這個近因是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予賠付。
案例:如某人投保車損險,因出差7個月未移動車輛,車輛零部件自然朽蝕,車輛無法啟動。由于車輛無法啟動的近因是自然朽蝕,為車損險的,故保險人對投保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多種原因同時并存發生
即損失由多種原因造成,且這些原因幾乎同時發生,無法區分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如果損失的發生有同時存在的多種原因,且對損失都起決定性作用,則它們都是近因。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都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屬于除外風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則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區分損失的原因。對于損失結果可以分別計算的,保險人只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的賠付;對于損失結果難以劃分的,保險人一般不予賠付。
(三)多種原因連續發生
即損失是由若干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沒有中斷。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系的連續事故所致,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也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中沒有除外風險,則這些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除外風險,則要看損失的前因是保險風險還是除外風險。如果前因是保險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風險,后因是保險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四)多種原因間斷發生
即損失是由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另外獨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則該新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如果該新原因屬于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該新原因屬于除外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慧擇提示:近因原則是保險賠付的重要原則之一,當事人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因此,只有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事故是引起損失的近因時,保險人應負賠償 ( 給付 )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