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實名的保險不保險:奇幻故事

時間:2023-12-07 06:47:52 作者:奇幻故事 熱度:奇幻故事
奇幻故事描述::“35名購買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乘客核實清楚了嗎?”   “沒有乘客實名,不好查。”   這是12月2日,黑龍江省農墾百通運輸公司安全部長和一位咨詢者的對話。   事情緣起于半個多月前的一場重大交通事故。11月15日16時26分,從哈爾濱市開往寶泉嶺農場的百通公司金龍牌客車,行駛到依蘭縣境內同三公路294公里處時發生側翻,造成死亡11人、傷49人的嚴重后果。   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哈爾濱市香坊支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11·15”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前,有35名乘客在哈爾濱市南崗客運站售票窗口隨車票購買了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事故車輛實際承載59名乘客。半個多月過去了,事故原因已經初步查明,系“路面結冰大客車超載”,但一些受傷或死亡的投保乘客因丟失保單、車票,至今無法確認是否投保。   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今年1至10月,哈爾濱市發生營運車輛事故236起,死亡124人,傷253人。其中,公路客運車輛交通事故造成23人死亡,65人受傷。公安部今天發布的消息稱,在剛剛過去的11月,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22087起,造成7276人死亡、23844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0.63億元。   在頻發的客運車輛交通事故面前,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缺陷逐步凸現。   不記名保險難獲賠   買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旅客都知道,在購買時,必須出示乘客本人的機票、身份證后才可以購買。而且,乘客的個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乘機的具體日期、班次、航班號、具體座位號,訂立航意險的時間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額的指定等等,這些關系到乘客理賠的信息必須是完整的。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飛后,將由機場和有關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計算機系統鎖定。發生保險事故時,即使乘客手中的機票、保險憑證沒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蹤了,也不會影響到乘客的保險理賠。   然而,和航意險相比,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憑證不記名,在保單毀損、滅失的情況下,乘客利益無法得到保證。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保險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等信息。而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憑證上,沒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確定身份的信息,也沒有乘客乘車的時間和乘坐的車次信息;保險單上沒有加蓋日戳,也沒有任何與車票相關聯的信息,更沒有訂立合同的日期。保險是隨機銷售給任何一個班次和車次的乘客的,保險公司并沒有留存乘客的任何個人信息。   “可以想見,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乘客因種種原因導致保險單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和客運站又都沒有購買保險的乘客名單和乘客信息,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繼承人將無法主張權利,乘客合法的合同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和實現。”對保險法律有著多年研究的律師李濱告訴記者,“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單滅失的情況下,完全可能理所當然的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合同義務,獲得不當利益。”   捆綁式銷售違法   據介紹,原交通部早在2000年2月2日下發的《關于允許水路道路客運站點代辦旅客保險業務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公路客運站在的過程中,要遵循投保人自愿購買和客運站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相分離的原則。   記者此前曾接到多名消費者的反映稱,在客運站購買長途車票時,售票員往往不征求乘客意見,直接隨車票扔出一張1元或2元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卡。一些乘客不知道“自愿購買”的原則,糊里糊涂就買了;一些乘客雖然知道這一原則,但也因為怕麻煩而懶得費口舌。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客運站在銷售保險時,代售保險窗口與售票窗口并沒有分離,同一個窗口既賣客票也銷售保險。而且,售票員在售票時不向乘客報票價,而是向乘客報“含保險”后的“票價”,導致大部分乘客不明就里地購買了車票和保險。更有售票員認為,“乘客不拒絕就是默認”。   李濱也有過類似的遭遇,他認為,這種捆綁式銷售方式違法,涉嫌變相強制乘客購買保險。   有關醫療保險責任形同虛設   職業的敏感讓李濱對公意險作了一番研究,結果發現了一個更大的問題。   據李濱介紹,公意險一般約定在一定金額的范圍內承擔乘客因醫療費支出的醫療費的保險責任。此外,道路運輸條例強制規定,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但是,就目前國內保險業對待醫療險的理賠原則而言,各保險公司均強調乘客醫療費的理賠適用補償原則,乘客是不能夠獲得重復賠償的。也就是說,乘客是不可能在獲得承運人的賠償后,再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重復要求保險公司再次給予理賠的。同理,保險公司也不會在辦理承運人的賠償后,再次就乘客此次醫療費的支出給付保險金。   接受記者采訪的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哈爾濱市“11·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部分乘客保險票據丟失導致難以確認是否購買保險的事實說明,盡快落實公意險乘客實名制是保護合同利益的前提。   李濱則認為,“公意險不記名并且涉嫌多處違法,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予以完善”。他建議,從銷售方式、保險單的形式、保險條款等方面對公意險進行修改和完善,解決公意險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以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商業信譽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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